立案通知书
2016年2月25日递交的行政起诉状及证据:
行政起诉状
原告 郑敏,女,***********
法定代理人:郑**,男,***********
被告 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
联系电话:021-22027732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灵四路8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请求法院重新作出公正的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自2012年9月入读同济大学以来,一些同济大学学生长期在郑敏日常学习、生活中挑衅、羞辱、欺侮郑敏乃至网络上大肆侮辱、诽谤郑敏及郑敏家人,数次请求学校部分有关负责人、沪东派出所民警调查此事,校方、警方相互推脱,不作实质性处理,致使事态不断扩大。2014年8月16日郑敏与同济大学2012级数学系周苏玉同学发生肢体冲突,校方人员、沪东派出所民警罔顾事实真相,在明知郑敏常被同学欺侮、无精神疾病的情况下,未经郑敏监护人同意违法将郑敏送往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住院(并打针、吃药),伪造病史。校方、警方人士又在2014年9月16日威胁郑敏接受精神司法鉴定,在郑敏显然精神无异常的情况下鉴定郑敏为精神分裂症、幻听,践踏公民权益、藐视国家法律。郑敏因为此“被精神病”之事于2014年9月被迫休学一年。2015年9月郑敏申请复学时虽依法律、校规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复学条件俱备,却因向校方、警方坚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多次请求追究人身攻击郑敏及郑敏家人的同学的法律责任、请求对郑敏2014年8月16日案件行政复议等)而不得批准复学,并被退学。详细叙述如下:
(一)同济大学一些学生、老师排挤、打压、设局陷害郑敏。
(1)同济大学一些学生以隐蔽方式日常学习、生活中乃至网络上长期、大肆侮辱、诽谤郑敏及郑敏家人。处理学生纠纷的老师违反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泄露郑敏入学档案资料、心理咨询内容,并导致一些学生在日常、网络大肆宣扬这些个人隐私内容;同济大学物理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副书记考书健老师采取威胁手段逼迫郑敏监护人带郑敏去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去看病;不允许郑敏参加期末考试等,对郑敏进行排挤、打压。
郑敏于2012年入同济大学物理科学与工程学院学习,安排于同济大学西南三楼403寝室住宿。寝室入住郑敏、阎姝珩、张榕芳、任雪共四人。除郑敏以外其余三人于2012年12月中旬搬离宿舍。2012年9月刚入学郑敏还结识了404寝室土木学院张艺、郭雪媛,以及物理科学与工程学院其他寝室部分女生。
入学初,即2012年9月份,404、405寝室时常在午睡时间大声谈笑;404寝室还时常大声唱歌、弹奏乐器,并且有时敞开着门。某次郑敏全寝室都无法入睡,郑敏在同寝室室友劝阻“怕会引起矛盾”的情况下仍然要求404寝室安静一些,她们也答应了,但之后几天仍然照旧。此后郑敏渐渐发现404、405等寝室学生在遇见郑敏之后辱骂郑敏“神经病”、“装逼”、“尼姑”、“阴险”、“全家死光光”等等。郑敏对这类人身攻击回敬过部分学生、并产生过肢体冲突。在同济大学保卫处有相关笔录[1]。
2012年10月30日,发帖人“四易木”即同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2012级学生杨辰雯在同济大学贴吧发表贴子《西南三楼403女生【郑敏】物理系。。。真心变态!!!》[2]-1(目前发现的网络诽谤材料之一,包括此处共有六处涉及网络诽谤材料,皆编号为[2]),标题中写明郑敏的宿舍楼、寝室号、性别、姓名、专业,针对性极强,并辱骂郑敏“变态”;帖子中含污蔑郑敏在QQ上骂发帖人杨辰雯寝室同学、郑敏同寝室同学等内容。
因郑敏与同校某些学生发生口角、肢体冲突,于2012年11月2日被通知并接受了心理咨询,其中陈丽影老师为咨询人之一。后考书健老师通知郑敏父亲前往学院商谈[3]。
2012年11月11日杨辰雯在同济大学贴吧发表帖子《【怒】某女生。那个变态依旧未消失!!!》[2]-2将人身攻击对象扩大到了郑敏一家。发帖的动机极其恶劣:
1.辱骂郑敏为变态;
2.捏造郑敏家人骂学生的情节;
3.辱骂郑敏脑子有问题且可能是遗传;
4.提及郑敏父亲和考书健老师私人商谈细节内容并加以扭曲,如“就算要带她去医院检查,也必须要院系出钱”,丑化郑敏父亲形象;
5.在某同济大学学生评论“我好像知道你在说谁,听心理咨询中心的老师说过”、“基本被断定精神分裂”中回复评论“……心理老师和她交谈过了,辅导员也找她聊过了,可是根本没有用。……她软硬不吃”,某同济大学学生接着评论“就是心理老师,老师说她家里人拖着主要是怕学校又给退学了”,这些皆涉及个人隐私,作为心理咨询老师本来不该泄露隐私,也没有诊断精神疾病的资格,发帖人和评论者散布个人隐私、误导舆论;
6.对辱骂郑敏为精神病以及辱骂郑敏家人的评论可以删除而不删除、部分还予以肯定;
7.说郑敏退过学,不知道为什么,查档案没写,是谁赋予他们知晓档案内容的权利?侮辱郑敏是“因为高考不检查精神疾病”才考上大学;
8.污蔑郑敏在QQ上谩骂同寝室学生;
9.希望郑敏被确诊为精神病人而从大学里消失;
10.明知发表此类文章损害郑敏以及家人声誉却嘲笑郑敏这种变态若能找到帖子是侮辱发帖人智商;
11.侮辱郑敏在郑敏父亲面前的表现为“她在她爸面前好乖的!各种装柔弱!!”等等;
总回复、评论数量为310条。发帖人“sfrw”即同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2012级学生徐爽在该帖中参与侮辱、诽谤郑敏以及家人。
前文提及,2012年11月11日杨辰雯、徐爽等组织发表的帖子中提及郑敏父亲和考书健老师私人商谈细节内容并加以扭曲,如“就算要带她去医院检查,也必须要院系出钱”,丑化郑敏父亲形象。对此考书健老师应负责任。
如前第5点所述:在某同济大学学生评论“我好像知道你在说谁,听心理咨询中心的老师说过”、“基本被断定精神分裂”中回复评论“……心理老师和她交谈过了,辅导员也找她聊过了,可是根本没有用。……她软硬不吃”,某同济大学学生接着评论“就是心理老师,老师说她家里人拖着主要是怕学校又给退学了”等等言语表示心理咨询老师将郑敏的心理咨询内容(个人隐私)公开给学生,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对郑敏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2012年12月14日,郑敏发觉同宿舍同学没有按时上课,拨打三人手机,三人皆未接听,后询问其他同学得知三人课前被老师叫去谈话,郑敏便也前往考书健老师办公室加入谈话。不几日三人不知为何搬离寝室。后考书健老师通知郑敏父亲再次前往学院商谈,并告知郑敏寝室三人已经搬离。考书健老师告知郑敏父亲是寝室学生“被郑敏骂得受不了”才搬离(但本人并未曾骂过三人),并强迫郑敏父亲签约了不平等的承诺书,要求郑敏父亲答应无理要求如陪读、带郑敏去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诊断等。郑敏是出于被侮辱、诽谤与同学产生纠纷,但当时证据不足,无奈之下郑敏父亲同意学期结束后带郑敏到上海相关医院诊断[4]。
后来考书健老师无理要求郑敏不得参加当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郑敏坚定立场,坚持参加考试。
2013年1月3日,发帖人“sfrw”即同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2012级学生徐爽在郑敏与之没有任何矛盾的情况下在同济大学贴吧帖子《艹,什么人啊》[2]-3中辱骂郑敏为神经病,说郑敏同寝室三人已经搬离。
(2)设局陷害郑敏,其中考书健老师在2012-2013年下半学年开学初出具非法医学凭证,强迫郑敏接受精神病诊断,企图使郑敏“被精神病”。未达成目的就策划新行动迫害郑敏。
2013年2月23日(将开学),考书健老师强迫郑敏父女提前来校,后考书健老师到校医院要求内科医生在未对郑敏问诊的情况下开具了转诊报销凭证,凭证内容为初步诊断郑敏为“精神行为异常”[5],需转院至上海精神卫生中心进一步诊断。考书健老师强调如不同意,则不允许郑敏注册。内科医师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时未亲自诊查、调查;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违背了《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考书健老师唆使医生违纪违法。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 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考书健老师开车将郑敏父女送往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并让郑敏一定要到精神科就诊。中途考书健老师一再向郑敏父亲强调,看病后一定要将报销凭证还给他。上海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科专家认为郑敏没有精神疾病,向考书健老师和郑敏父亲建议郑敏前往上海市心理咨询中心咨询。咨询后诊断结论为“性格与情绪问题”,择日接受心理测试。后考书健老师让学院贾飞老师陪同郑敏父女往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接受心理测试。测试表明郑敏无精神疾病症状。至此考书健老师欲使郑敏“被精神病”的目的落空。
后贾飞老师传达考书健老师意见,让郑敏父女把转诊报销凭证返还。郑敏父亲告知次日亲自交给考书健老师。次日郑敏父亲到考书健老师办公室,考书健老师要求郑敏父亲提交了心理咨询病历[5](与上文同济大学转诊报销凭证一同复印)。考书健老师看到转诊报销凭证也被复印在内,对郑敏父亲说:“你还防我一手啊?”,郑敏父亲因为郑敏在精神卫生中心诊断并无精神疾病,而转诊报销凭证上却写郑敏“精神行为异常”,与考书健老师争执,考老师不认错,还想哄骗郑敏父亲写委托书移交监护权予他或贾飞老师等,郑敏父亲不依,走出办公室,和其他老师谈论起考书健老师的行为。考书健老师便在办公室里叫贾飞老师拿录音笔,说郑敏父亲骂他,捏造事实,企图混淆视听。
2013年7月9日23时许,一位同学在洗衣房从背后泼了郑敏一身洗漱水后立马跑掉,郑敏由于追赶及时,发现那位同学是跑进了405寝室,但她马上关上门。事发当时只有郑敏和那位同学在场。后来在收集网络侮辱、诽谤郑敏的证据时断定泼郑敏水的同学为杨辰雯。那时郑敏便在门外质问寝室内的同学为何泼水并几次要求开门,期间被告知等第二天再说,杨辰雯还说过“算我滑了一下不小心泼到你好吧”。在郑敏求助楼管阿姨后杨辰雯向郑敏道歉并在郑敏要求下洗了郑敏被弄脏的衣服。2013年7月10日零点,杨辰雯同寝室同学徐爽在贴吧上发帖《啊啊啊啊啊》[2]-4,在没有目击事件的情况下帮忙杨辰雯捏造了郑敏是因为骂杨辰雯才被泼了水的情节。
7月10日凌晨一时徐爽发贴《啊啊啊啊啊我要换寝室!!!》[2]-5:
1.再次捏造了郑敏是因为骂杨辰雯才被泼了水的情节,可见杨辰雯丝毫没有悔过之心;
2.帖子侮辱郑敏“她现在就觉得我们所有人都想害她,觉得我们处心积虑的想害她。你妹的我看到她绕着走都来不及啊”;
3.发帖人对贴子中辱骂郑敏为“精神病”的评论不予删除、部分还予以肯定;
4.帖子含辱骂、恐吓他人言论,情节恶劣:散布郑敏曾经接受心理咨询的个人隐私,并对此作出恶毒的评价(前已述,郑敏曾提交病历给考书健老师,他对此应负责任),甚至预谋采取非法手段使郑敏“被精神病”——“建议叫你们老师搞她去精神病院吧”;
5.恶毒咒骂郑敏家人应该去死;提到假如郑敏骂人就应该打、砸郑敏等等;
回复、评论数量为71条。
(二)排挤、打压、设局陷害郑敏的行为泄露后同济大学一些老师、学生合谋报复郑敏:郑敏上报考书健老师、校保卫处等同济大学一些学生以隐蔽方式日常学习、生活中乃至网络上长期、大肆侮辱、诽谤郑敏及郑敏家人的事实后被不予理睬、恶言相向;随即发生了学生砸损郑敏电脑之事;此后一些学生日常学习、生活中变本加厉辱骂、挑衅郑敏。
期间郑敏父亲向沪东派出所民警反映了同济大学一些学生在网络上人身攻击郑敏及郑敏家人的事实,并未得到处理。
2014年4月下旬,郑敏得知自己和家人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被同校一些学生网络上长期、大肆侮辱、诽谤的事实后将部分网络链接、截图发到班级QQ群,又短信告知考书健老师[6],后电话询问事情处理结果,考老师恶语相向,让郑敏管好自己的事、自己去报警解决等。
后通过相关言论确定部分言论为同济大学西南三楼405寝室(郑敏寝室斜对面)某些学生所发布,便敲门向405寝室询问是谁发布了帖子内容,此后405寝室徐爽在人人网上辱骂郑敏,说神经病来敲她的门她很害怕要换宿舍、她没有在网上骂过郑敏等[2]-6,又被郑敏给发现。后郑敏将已获取的网络诽谤言论截图提供给校保卫处,请他们帮忙处理。但至今未得处理。
后又陆陆续续找到更多辱骂郑敏的言论,便再次询问405寝室同学。405寝室某同学承认了自己发帖骂郑敏。后土木学院石雪珺老师到了询问情况,郑敏请她看同学侮辱、诽谤郑敏的网络言论希望帮忙解决,她态度横硬地说自己不看并将郑敏羞辱了一顿,说郑敏不是她学生的朋友不能敲门问话、敲门吓到了她学生、觉得此前发生的事问心无愧就不要理会别人怎么骂、威胁郑敏此事就此罢休等。
后郑敏父亲与石雪珺老师电话沟通,石雪珺老师对郑敏父亲言辞不敬,谈到土木学院学生网络诽谤一事就大发脾气、百般抵赖:自己学生已经删除了网络言论,并且从来没有在网络上提到“郑敏”二字,不是骂郑敏,是郑敏自己要对号入座(而事实是有提及“郑敏”二字,且显而易见是在骂郑敏);并告诉郑敏父亲说考书健老师早已经知道此事,并不处理等[7]。
2015年5月初,405寝室全体四人请部分男同学帮助搬离了寝室。搬离寝室前,有人趁郑敏走进寝室接电话时来到郑敏寝室门口将郑敏因为网络信号问题放在寝室门口上网(原同宿舍同学、邻宿舍402宿舍同学皆曾在同处上网)的电脑砸到地上,电脑损坏严重。郑敏父亲得知此事后告知校保卫处,保卫处保安以同学可能是不小心碰翻电脑等来解释此事。
期间(2014年4月底)郑敏父亲向沪东派出所民警反映了同济大学一些学生在网络上人身攻击郑敏及郑敏家人的事实,并未得到处理。
(三)郑敏因正当防卫咬伤周苏玉同学被带到上海市文保分局沪东派出所。郑敏在派出所被饿了两顿后、在郑敏及监护人强烈反对下,郑敏被送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科,学院贾飞老师和民警作为陪诊者违法代郑敏监护人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虚假描述病情以使郑敏被错诊,并违法、违反医院入院程序强迫郑敏住院并打针、吃药。2日后由郑敏父亲办理出院。出院后郑敏不被允许在校住宿(还未接受司法精神病鉴定)、不允许郑敏注册。此间病历应无效力。此病历系为司法精神病鉴定作假作铺垫,妄图掩人耳目。
(1)郑敏系正当防卫却被送往精神病院。
郑敏因屡在澡堂被人围攻谩骂,并为避开所住同济大学西南三楼403寝室同楼层学生(含上文所提网络侮辱、诽谤郑敏的学生)挑衅,2014年4月份始常到5楼单人淋浴间冷水淋浴。
2014年8月16日上午,淋浴后到5楼洗衣室洗衣。后5楼数学系女生周苏玉在郑敏身侧不自然大声咳痰,郑敏质问她数句,继而引发争吵,她说:“我很久没有打架了”,抓住郑敏的衣领上提,郑敏力图摆脱而反抗,她又从郑敏身后扼住郑敏脖子至前胸某位置,使郑敏无法挣脱,后郑敏低头咬伤她手臂挣脱束缚,此间无第三人在场。她回宿舍叫出另一人时,郑敏正走出洗衣室,见到两人谈论,郑敏担心被围攻马上往楼下逃,见郑敏逃开,她大叫:“你是不是想死”,两人一起追郑敏至1楼,楼管见状通知校保卫处。后郑敏和周苏玉被沪东派出所调查。
郑敏在派出所被饿了两顿后、在郑敏及监护人强烈反对下,郑敏被学院贾飞老师和民警送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科。
(2)学院贾飞老师和民警作为陪诊者明知郑敏无精神疾病违法代郑敏监护人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虚假描述病情以使郑敏被错诊,并违法、违反医院入院程序强迫郑敏住院并打针、吃药。2014年8月18日出院后考书健老师违法限制郑敏人身自由不允许郑敏入校。
郑敏父亲带郑敏出院时询问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医生是否有病历,被告知郑敏住院2天恰逢双休日,没有问诊故无病历;贾飞老师、民警亦对郑敏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接受诊断、住院留有病历资料之事知情不告。出院后考书健老师不允许郑敏父女入校,又因警方要求郑敏父女暂留上海处理案件,郑敏父女食宿校外,开销很大。生活必须品大都在宿舍,郑敏父女提出拿一部分也需警方、校保卫处监视才可[8]。某次郑敏父女在校遇见考书健老师,他无故大嚷要通知保安,郑敏询问他是否有可合法约束郑敏和郑敏父亲人身自由的警方书面文件,考书健老师支支吾吾表示并无。
直至2015年12月郑敏提议郑敏父亲去医院看看是否真的无病历,于2015年12月25日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复印了病历。拿到病历后对其中陪诊人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门(急)诊诊疗告知知情同意书上违法签字承诺、医生违反程序收治并胡乱诊断种种乱象惊异不已[9]。
1.2013年2月郑敏已经接受诊断表明没有精神疾病;
2.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门(急)诊诊疗告知知情同意书上“陪诊人承诺自己系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有监护人的书面授权,已经悉获以上全部告知,并愿承担监护人的责任”款项下,贾飞老师在未获取郑敏监护人书面委托授权监护资格的情况下在“陪诊者签名”一栏签署“贾飞”、“与患者关系”一栏签署“师生”,接诊医生未加以核实陪诊人监护资格便同意对郑敏问诊;
3.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官网提供的“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入院须知”文件[10]中第6条“办理入院手续需出示以下证件和文件”第4点“已经在门诊签署完备的相关入院通知书和知情同意书。”而郑敏2015年12月25日复印了所有病历,病历中无相关入院通知书和知情同意书,故收郑敏住院违反医院入院程序;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由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郑敏被违法错诊为“猜疑状态”,入院手续不齐备,不应对郑敏实施住院治疗。贾飞老师、民警、医院医生皆未告知郑敏和郑敏父亲医院已经对郑敏作出明确诊断、重新诊断的权利,以至于郑敏难以维权。
(3)不允许郑敏注册,司法精神病鉴定作假,妄图掩人耳目;沪东派出所民警、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人员对鉴定过程中郑敏父亲对鉴定人郑敏的精神状况描述断章取义,对郑敏父亲交予的包含同济大学一些学生侮辱、诽谤郑敏及郑敏家人的网络截图的补充材料鉴定未予采纳,显失公正
出院后民警要求郑敏必须往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接受司法精神病鉴定,并定于2014年8月22日下午,但当郑敏父女按时赴约后,却被告知取消[11]。
后考书健老师强迫郑敏离宿回家。
2014年9月11日,民警电话告知郑敏必须接受司法鉴定,不得注册[12]。
2014年9月16日上海市文保分局在无需为郑敏做鉴定的情况下(郑敏为正当防卫,无违法事实)接受上海同济大学人士建议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为郑敏作司法精神病鉴定;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人员对郑敏鉴定时将郑敏的正常表述歪曲为精神病态症状,未经核实采纳考书健老师伪证“据档案资料反映,她当时有幻听、幻想,认为别人要杀她”(无医学材料等佐证)等,同时考书健老师对一些学生网络上长期、大肆侮辱、诽谤郑敏及郑敏家人的事实证据等隐匿不告;鉴定人又采纳前文所述违法获得应属无效的病历描述,以致郑敏被错鉴定成精神分裂症,“存在大量言语性幻听”[13]。
鉴定过程中沪东派出所民警、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人员对郑敏父亲对鉴定人郑敏的精神状况描述断章取义:郑敏父亲描述详细,鉴定书上却只引用寥寥几句,并与原意有较大出入。
鉴定当天郑敏父亲将郑敏写的《同济大学与同学纠纷事情经过补充》[14](内容包含同校一些学生侮辱、诽谤郑敏及郑敏家人的网络截图)交给司法鉴定人员和办案民警,但司法鉴定人和办案民警都不予理会。后警方据鉴定意见书结论对郑敏不予处罚。
(四)沪东派出所民警至今未将相关文书(鉴定意见/结论通知书、告知笔录、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送达,致使郑敏和郑敏父亲难以申请重新鉴定、申辩及听证、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考书健老师歪曲法律,诱骗郑敏父亲签署沪东派出所相关文书以便胡乱结案,妄图永绝后患,未达目的后报复郑敏,在休学、复学事宜上刻意为难
沪东派出所民警对同济大学一些学生网络诽谤郑敏及其家人的确凿事实敷衍塞责,加以纵容
(1)沪东派出所民警至今未将相关文书(鉴定意见/结论通知书、告知笔录、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送达,致使郑敏和郑敏父亲难以申请重新鉴定、申辩及听证、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如前述,2014年8月18日郑敏父亲领郑敏出院。后郑敏父亲到沪东派出所作了一份笔录,民警告知郑敏父亲郑敏为寻衅滋事等,郑敏父亲则提出郑敏咬伤同学是属于正当防卫、派出所民警办案不公——因周苏玉同学死死勒住郑敏近脖颈处,郑敏只能咬伤她手臂才可逃脱;很多同学在网络上侮辱、诽谤郑敏一家人,屡次向警方提出警方却不处理并且明知2013年2月郑敏已经接受诊断表明没有精神疾病却违法把郑敏送到精神病院等等。
如前述,2014年9月郑敏接受司法鉴定后,于2014年10月收到鉴定意见书,但没有收到鉴定意见/结论通知书,警官也没用其他任何方式告知郑敏或郑敏家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下称简称《规定》)第三十三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一条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故未送达鉴定意见/结论通知书属于程序违法。
2014年10月20日沪东派出所民警告知郑敏和郑敏父亲前往上海办休学并取告知笔录[15],并告知内容不同意可以不签字。因为郑敏被鉴定成精神分裂症,警官让郑敏父亲代郑敏在相关文书上签字,郑敏父亲表示若内容不合事实将不会签字,警官就没有将文书拿给郑敏父女,也就是郑敏父女没有拿到警官所说告知笔录,郑敏和郑敏父亲当时反复要求行政复议。
据《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而民警通知郑敏父女前往取告知笔录(前已述,2014年8月18日郑敏父亲领郑敏出院后郑敏父亲到沪东派出所已经作了一份笔录,不知为办案程序的哪一步骤),但郑敏父女到达后又不给郑敏父女。也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告知郑敏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等,郑敏没有进行过陈述、申辩等,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郑敏父女回家后,警官告知处理决定已作出,郑敏父亲说自己有空亲自去上海拿。此后郑敏父亲一直没有去上海,民警也就一直没将处理决定寄给郑敏或郑敏家人。
时隔一年,2015年9月郑敏到校办理复学,考书健老师告知郑敏未结案,并表示签了字就可以结案了否则政审不过关,并威胁说若复议郑敏若精神正常就要拘留并取消复学资格等[16](下文还有一处也提及此事,也编号为[16]),郑敏父女到派出所讨说法,被告知已经结案,签不签字无所谓,后来又说的确没有结案,但是郑敏父亲签了字才能给处理决定书,签字要签去年日期,郑敏父亲拒绝签字,索要文书对方不给。
据《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时隔一年余民警未将鉴定意见/结论通知书、告知笔录送达,对案件不闻不问;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一年后才提出让郑敏父亲签字并签去年日期等,最后也并未依法送达郑敏或郑敏家人,严重延误办案法定期限,属于严重的不作为、乱作为。
2015年12月18日郑敏写信给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反映情况[17],被告知警官在文书上注明拒签,日期为2015年9月10日,不签字不能拿文书等[18],已经超出行政复议期限,故行政复议不予受理[19]。
(2)沪东派出所民警对同济大学一些学生网络诽谤郑敏及其家人的确凿事实敷衍塞责,加以纵容
如前述,2015年9月郑敏父女办理复学期间多次与沪东派出所交涉,郑敏父女将同济大学一些学生网络诽谤郑敏及其家人的网络截图附带报案理由、报案请求制成打印文件前后两次交给沪东派出所民警两份,并数次询问处理情况,民警不耐烦地告知让学校处理(学校又告知让警方处理)、这种事不算什么、已经过了时效、郑敏被鉴定成精神疾病所以学生骂她没有事情(校方某些人也持相同态度)等等。
数十次拨打上海市文保分局沪东派出所电话找接案民警都被告知不在,拨打其办公室电话无人接听。[20]
(3)考书健老师歪曲法律,诱骗郑敏父亲签署沪东派出所相关文书以便胡乱结案,妄图永绝后患,未达目的后报复郑敏,在休学、复学事宜上刻意为难
一、
如前述,2014年10月20日沪东派出所民警告知郑敏和郑敏父亲前往上海办休学并取告知笔录。考书健老师以郑敏父亲不在文书上签字等为由不批准郑敏于2014年10月份提出的休学申请(与派出所办案程序毫无关系),歪曲法律,知法犯法。
2015年3月18日新学期开学,学院通知郑敏逾期未注册拟退学。郑敏和郑敏父亲委托学院贾飞老师据理力争补办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为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据同济大学学生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表格底部告知,因病休学学生需经过同济大学医院复查。上网查询知同济大学医院即同济大学校医院、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分院。[21]
被迫休学期间到多家三甲医院问诊,花费巨大财力、精力,被告知郑敏绝对没有幻听、精神正常等。
二、
2015年9月8日,经同济大学医院复查后郑敏将复学申请表交予考书健老师[22]。考书健老师告知说郑敏未结案,无法启动复学程序,并且就算是郑敏在休学期间仍然在违法乱纪,政审不过关。并威胁说若提复议郑敏若精神正常要拘留并取消复学资格。郑敏应结案后再随周警官往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接受复检(见证据材料[错误!未定义书签。])。询问周警官,警官告知郑敏复学与公安机关无关,没有说过复学要再鉴定(见证据材料[错误!未定义书签。])。将短信给考老师看后,他说,哦,没有鉴定啊,那么刘警官也没说过(另一名沪东派出所警官),并将刘警官手机号码告知郑敏,可见他已经知道沪东派出所警官没有安排鉴定之事,谎言被郑敏揭穿了。另据《同济大学学生手册》(2012年)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七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 5 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学校还需对其进行政审。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考书健老师所谓郑敏未结案就政审不过关的说法纯属瞎说。签字即代表结案不知依何法律依据,动机也令人生疑。
三、
直至2015年9月29日学院通知:“郑良平先生、郑敏同学:你们好!根据《同济大学学生手册》本科生学籍管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病休学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将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及有关体检材料寄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经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审核后,发出复查通知书,按规定时间来校复查,经复查合格者由教务处通知复学。沪东派出所曾于2015年9月11日组织对郑敏同学赴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复检事宜,学院按照沪东派出所要求,组织了相关部门教师配合复检事宜。因你们拒绝复检,故现在复学材料中缺乏指定医院详细诊断材料;2015年9月11日下午学院通过口头通知郑敏应提交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及有关体检材料,但学院至今尚未收到。现通知你们请于2015年10月8日前提交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及有关体检材料寄送同济大学物理科学与工程学院(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同济大学物理馆511室)。学院收到上述材料后,将按照程序提交至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审核;请你们在通过审核后,按复查通知书要求及时复查,并及时提交复查材料。特此通知!……”[23]。
此通知明确指出:“……沪东派出所曾于2015年9月11日组织对郑敏同学赴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复检事宜,学院按照沪东派出所要求,组织了相关部门教师配合复检事宜。因你们拒绝复检,故现在复学材料中缺乏指定医院详细诊断材料;……”
但如前述,郑敏询问周警官,警官告知郑敏复学与公安机关无关,没有说过复学要再鉴定。如此编造谎言,可见考书健老师企图利用警方再次使郑敏“被精神病”。在郑敏通过同济大学医院复查之后哄骗郑敏说必须跟着民警到精神卫生机构诊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校方、警方互相推脱责任,在究竟是校方还是警方组织对郑敏进行精神状况复检的问题上说法矛盾,有违常理,对学生复学之事视同游戏。
四、
2015年10月19日学院通知:“郑敏同学、郑良平先生:郑敏同学提出的复学申请经过学院院务会、学院党政联席会、学校职能部门联合会三次专门召开会议讨论,并经教务处请示学校,因郑敏同学所提交材料不够充分,且拒绝复查,对郑敏同学提出的复学申请不予批准。教务处同时通知郑敏同学:按照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郑敏同学现在可以申请再次休学或者退学,并应于本周内(截止日期10月23日)提交申请;如申请再次休学获批,则再次休学期满时,仍需按照学校规定提交充分的材料,并接受必要的复查安排。如未及时按照要求提交申请,学校将按照休学期满不符合复学要求应予退学的规定对郑敏同学做退学处理。特此通知!……”[24]。
五、
2015年10月23日,郑敏就学院2015年10月19日通知向同济大学学生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2015年11月2日,同济大学学生申诉委员会对郑敏复学申诉的复查结论为“维持原处理决定”[25]。
直至2015年11月6日郑敏及郑敏家人从考书健老师处取回复学申请表,发现申请表上学院方面意见全无;同时学院下发文件要求郑敏继续休学等。
六、
2015年12月21日,学院送达同济教 〔2015〕183号文件:“……该生在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办理了休学手续,现休学期满未按要求办理必要的复学手续,根据《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决定对郑敏作退学处理。户口退回其原户口所在地。……”[26]
2016年1月22日,学院告知同济大学学生申诉委员会对郑敏申诉的复查结论为“维持原处理决定”,即同济教 〔2016〕2号文件。[27]
综上所叙述,上海市文保分局民警对郑敏的处理致使郑敏“被精神病”;此后为证明郑敏无精神疾病郑敏和家人前往多地有关部门、三甲医院请求帮助;现被无理退学等。一个很简单的事件,非要把事态扩大化、复杂化,明知郑敏家境贫困,非要逼郑敏一家走法律程序,拖延时间,为此事来回奔波,浪费郑敏家庭巨大的人力、精力与财力,现已欠了许多外债,把郑敏家人逼得走投无路,造成郑敏家人严重经济损失和身心伤害;存在“不作为、乱作为”之歪风,对同济大学一些学生长期在郑敏日常学习、生活中挑衅、羞辱、欺侮郑敏乃至在网络上大肆侮辱、诽谤郑敏及其家人的确凿事实敷衍塞责,加以纵容;这一切严重侵犯了郑敏的人身自由、学习等合法权益,给郑敏的人生发展造成毁灭性的影响。
望贵部门明察!
此致
敬礼!
[1]郑敏在同济大学保卫处笔录;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2]同济大学一些学生网络诽谤郑敏及其家人网络截图;
[3]与学院商谈材料(2012.11);
[4]与学院商谈材料(2012.12);
[5]同济大学医院转诊报销凭证和上海市心理咨询中心病历;
[6]考书健老师短信;[7]同济大学石雪珺老师电话录音;
[8]与周警官电话录音(2014.8.20);
[9]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门(急)诊诊疗告知知情同意书;
[10]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入院须知;
[11]与周警官电话录音(2014.8.22);
[12]与周警官电话录音(2014.9.11;
[13]沪精卫中心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302号;
[14]同济大学与同学纠纷事情经过补充;
[15]沪东派出所周警官短信;
[16]考书健老师电话录音;
[17]写给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的信;
[18]与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工作人员电话录音;
[19](2015)沪公法复不受字第46号;
[20]与沪东派出所电话录音;
[21]办理休学手续材料;
[22]办理复学手续材料;
[23]同济大学物理学院文件(2015.9.29);
[24]同济大学物理学院文件(2015.10.19);
[25]同济教 〔2015〕157号;
[26]同济教 〔2015〕183号;
[27]同济教 〔2016〕2号
2016年3月10日提交的《司法精神病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
司法精神病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郑敏,女,***********
申请事项
沪精卫中心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302号《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申请人郑敏患有精神分裂症、有幻听,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现请求对郑敏的精神状态换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2014年10月份郑敏及郑敏家人收到沪精卫中心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302号《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以下皆称《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 一、基本情况 内容如下“委托人 上海市公安局文保分局 委托鉴定事项 对被鉴定人郑敏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评定其受处罚能力”;二、案情摘要
内容如下“据卷宗材料提供:2014年8月16日 9时30分许,同济大学学生周苏玉在宿舍楼公共洗漱室洗漱时与被鉴定人发生肢体冲突,导致被害人周苏玉受伤。上海市公安局文保分局在查案期间,因大学校方反映被鉴定人入校后行为异常,该局为慎重起见,特委托本鉴定所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评定其受处罚能力。”
《鉴定意见书》鉴定申请人郑敏患有精神分裂症、有幻听。
该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上海市文保分局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在2014年9月将郑敏鉴定成精神分裂症,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依据了大量伪证而未加以核实、未认真审查被鉴定人证言及不接纳被鉴定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㈠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郑敏属于正当防卫,无精神病鉴定需要;上海市文保分局沪东派出所办案民警至今未将鉴定意见(结论)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郑敏或其监护人,致使郑敏无法申请重新鉴定,程序违法,对郑敏严重不公,该鉴定意见书不应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1)郑敏于2012年9月入读同济大学,后因被嘲讽等在校与人发生冲突。在目前已有的证据中表明: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一些同校学生在网上恶毒诽谤、攻击郑敏以及郑敏家人,宣扬郑敏的个人隐私【2】。2012年12月份,同济大学物理科学与工程学院(下简称学院)党委副书记考书健老师在郑敏与同宿舍同学此前并无冲突的情况下调离宿舍其余三人,使郑敏一人住宿,实施冷暴力。2014年4月份郑敏知晓网络诽谤、攻击郑敏以及郑敏家人的事实后告知考书健老师等及校保卫处,至今未得以处理妥当,有的还纵容、包庇这些学生,致使事态不断扩大。后郑敏因屡在澡堂被人围攻谩骂,并为避开所住同济大学西南三楼403寝室同楼层学生挑衅,2014年4月份始常到5楼单人淋浴间冷水淋浴。2014年8月16日上午 ,郑敏淋浴后到5楼洗衣室洗衣。后5楼数学系女生周苏玉在郑敏身侧不自然大声咳痰,郑敏质问她数句,继而引发争吵,她说:“我很久没有打架了”,抓住郑敏的衣领上提,郑敏力图摆脱而反抗,她又从郑敏身后扼住郑敏脖子至前胸某位置,使郑敏无法挣脱,后郑敏低头咬伤她手臂挣脱束缚,此间无第三人在场。她回宿舍叫出另一人时,郑敏正走出洗衣室,见到两人谈论,郑敏担心被二人围攻马上往楼下逃,见郑敏逃开,她大叫:“你是不是想死”,两人一起追郑敏至1楼,楼管见状通知校保卫处。后郑敏和周苏玉被沪东派出所调查。当天晚上,在郑敏及其监护人均不同意的情况下,郑敏在派出所被饿了两顿后又被警官及学院贾飞 老师送往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强制住院、打针、吃药(当时郑敏的情绪很稳定)。2014年8月18日 出院后不被允许在校住宿(还未接受司法精神病鉴定)。
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七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五)劳动改造的罪犯;(六)劳动教养人员;(七)收容审查人员;(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郑敏2013年2月份受考书健老师胁迫已经明确诊断为“性格与情绪问题”【3】,并非精神病人;案件中郑敏出于正当防卫,无违法事实,故无需接受司法精神病鉴定。
(2)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一条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至今上海市文保分局沪东派出所办案警官未采取任何方式将告知有司法鉴定重新鉴定权利的文书送达给郑敏或郑敏家人,以致郑敏和郑敏家人无法向相关部门提起司法精神病鉴定重新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对郑敏严重不公,该鉴定意见书不应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㈡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1.郑敏在被鉴定人问话过程中注意力集中、对答切题,日常生活、学习、身体等方面正常,不可能有精神疾病。
2.郑敏说,入学初,即2012年9月份,同济大学西南三楼404、405寝室时常在午睡时间大声谈笑;404寝室还时常大声唱歌、弹奏乐器,并且有时敞开着门,音量更大。某次郑敏全寝室都无法入睡,郑敏在同寝室室友劝阻“怕会引起矛盾”的情况下仍然要求404寝室安静一些,她们也答应了,但之后几天仍然照旧。此后郑敏渐渐发现404、405等寝室学生在遇见郑敏之后辱骂她“神经病”、“装逼”、“尼姑”、“阴险”、“全家死光光”等等。郑敏对这类人身攻击回敬过部分学生、并产生过肢体冲突。在同济大学保卫处有相关笔录。
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一些同校学生在网上恶毒诽谤、攻击郑敏以及郑敏家人,宣扬郑敏的个人隐私(见【2】)。现如今这些言论给郑敏和郑敏家人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对郑敏造成两年的精神迫害(遭受许多人羞辱、骚扰等挑衅,日常学习、生活受严重影响),现在郑敏仍旧被许多人认定曾有精神疾病,甚至有些学生还扬言要打郑敏、说郑敏家人应该去死、说要请老师搞郑敏到精神病院等等。最后他们也这样施行了。郑敏被欺负还要被精神病。
故《鉴定意见书》中第三章节郑敏与他人发生争执,为事出有因。
3.2013年2月23日 (将开学),考书健老师强迫郑敏父女提前来校,后考书健老师到校医院要求内科医生在未对郑敏问诊的情况下开具了转诊报销凭证,凭证内容为初步诊断郑敏为“精神行为异常”(见【3】),需转院至上海精神卫生中心进一步诊断。考书健老师强调如不同意,则不允许郑敏注册。内科医师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时未亲自诊查、调查;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违背了《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考书健老师唆使医生违纪违法。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 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考书健老师开车将郑敏父女送往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并让郑敏一定要到精神科就诊。中途考书健老师一再向郑敏父亲强调,看病后一定要将报销凭证还给他。考书健老师在上海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科专家面前将郑敏的在校表现歪曲事实乱说一通,并提起郑敏在北京科技大学拿水果刀刺伤学生,穿透骨膜,所幸遇上那位医生有崇高的医德,询问郑敏若干问题之后对郑敏父亲和考 老师说明郑敏没有精神病,只不过郑敏是带乡下的性格,对城市不适应;拿刀刺人要是一刀刺破骨膜,要花很大的力气,郑敏没这么大力气,自己不是当事人对此事不予采信。于是最后医生表明不想害郑敏的人生,让郑敏退了号,并向考书健老师和郑敏父亲建议郑敏前往上海市心理咨询中心咨询。咨询后诊断结论为“性格与情绪问题”,择日接受心理测试。后考书健老师让学院贾飞 老师陪同郑敏父女往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接受心理测试。测试表明郑敏无精神疾病症状。至此考书健老师欲使郑敏“被精神病”的目的落空。
4.2014年8月16日 学院贾飞老师、沪东派出所民警违法强制将郑敏送往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住院期间的病历描述不应作为鉴定依据
①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门(急)诊诊疗告知知情同意书上“陪诊人承诺自己系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有监护人的书面授权,已经悉获以上全部告知,并愿承担监护人的责任”款项下,贾飞老师在未获取郑敏监护人书面委托授权监护资格的情况下在“陪诊者签名”一栏签署“贾飞”、“与患者关系”一栏签署“师生”,接诊医生未加以核实陪诊人监护资格便同意对郑敏问诊;
②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官网提供的“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入院须知”文件【5】中第6条“办理入院手续需出示以下证件和文件”第4点“已经在门诊签署完备的相关入院通知书和知情同意书。”而郑敏2015年12月25日 复印了所有病历,病历中无相关入院通知书和知情同意书,故收郑敏住院违反医院入院程序;
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由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郑敏被违法错诊为“猜疑状态”,并非严重精神障碍;入院手续不齐备,不应对郑敏实施住院治疗。贾飞老师、民警、医院医生皆未告知郑敏和郑敏父亲医院已经对郑敏作出明确诊断(住院前郑敏接受抽血、心电图检查,并被告知检查结果为自己有早搏问题。郑敏父亲领郑敏出院时有位好心医生交待郑敏父亲要带郑敏去大医院内科检查内病,给了郑敏父亲检验报告单,指出要检查的内容。后缴纳费用1580元,收费医生说出给郑敏做过心电图,心电图被公安和老师带回,无法交给我们。郑敏父女遵医嘱到医院复诊,内脏检查结论为“内病无”;心脏方面为窦性心律、室性早搏三联率,医生说此病与周围环境有关(不宜受刺激、惊吓,睡眠不好等)。贾老师、派出所民警明知郑敏检查出早搏之病还将郑敏强制住院,并强迫郑敏注射、服用精神类药物,事后又将心电图拿走不交给郑敏监护人,不顾郑敏的生命健康,隐匿郑敏的真实病情)、郑敏父女有权要求重新诊断或鉴定,并在2014年9月16日 对郑敏进行精神司法鉴定并错鉴定成精神分裂症、幻听,又不告知郑敏有权申请重新鉴定,以至于郑敏难以维权。
5.司法鉴定依据了大量伪证,以致错鉴定了多起被鉴定人在校内攻击事件因果关系,错认为郑敏攻击他人是由于”幻听“影响下的病理性思维所导致,而事实是由于他人蓄意谋划、挑衅郑敏所致。
鉴定过程中沪东派出所民警、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人员对郑敏父亲对鉴定人郑敏的精神状况描述断章取义:郑敏父亲描述详细,鉴定书上却只引用寥寥几句,并与原意有较大出入;大量郑敏父亲描述郑敏精神正常的重要证词没有写入鉴定书,却捏找郑敏父亲要告学校的言论并写进鉴定(与郑敏精神鉴定无关),为人所用,为事态扩大、复杂化作铺垫。
鉴定当天郑敏父亲将郑敏写的《同济大学与同学纠纷事情经过补充》【6】(内容包含同校一些学生侮辱、诽谤郑敏及郑敏家人的网络截图)交给司法鉴定人员和办案民警,但司法鉴定人和办案民警都不予理会和追责。
6.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下皆称《规范》)第三章“总则”第七条“精神检查时,要注意覆盖下述检查内容,做到全面、细致,并适时作好记录,确保记录内容真实和完整,必要时可进行录像、录音。”、第四章“精神检查内容”第一节“合作被鉴定人的精神检查”第一项“一般情况”第四点“日常生活:包括仪表、饮食、大小便;女性病人的经期情况;与其他人的接触及参加社会活动情况等。”
《鉴定意见书》中第三章节“检验过程”调查摘录调查了被鉴定人卷宗资料、就医病史,并询问了被鉴定人、被害人之一周苏玉、被鉴定人班主任、被鉴定人学院书记、被鉴定人授课老师之一刘 老师、被鉴定人班长徐同学、被鉴定人父亲七人;摘录摘录被鉴定人在校内攻击事件的调查;被鉴定人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以了解被鉴定人的部分日常生活状况以及已发生的冲突或伤害事件。
《鉴定意见书》取材并未按《规范》第三章“总则”第七条全面、细致地对郑敏精神检查,不足以客观反映被鉴定人的按《规范》第四章“精神检查内容”要求所应该涵盖的精神检查内容。
郑敏平时对人礼尚往来、学习生活积极向上。
①被鉴定人在校时所住寝室为同济大学西南三楼403宿舍。同宿舍有三名女生,福建老乡阎某、山东女生任某、蒙古女生张某。刚入学,郑敏与宿舍同学互相认识,并结识了401女生李某、402女生丁某。2012年12月份,考书健老师在郑敏与同宿舍同学此前并无冲突的情况下调离其余宿舍三人,使郑敏一人住宿。
任某搬离403宿舍前,通常早起。据郑敏说起初还让任某起床后叫醒郑敏也早起。2012年9月郑敏入学至2014年9月郑敏被休学,她俩时有互相打招呼。郑敏曾经和土木系学生争执,让土木系学生别议论自己。任某得知告诉郑敏说土木系学生并不是在说郑敏。2012年9月15日 ,郑敏见任某看上海市地图,就问她是要出去玩吗?提出陪同她去。去过上海交通大学等地,留有风景照片。一次任某说要一个人去买自行车,因为时间是晚上,郑敏担心她的安全,但自己有事,就和宿舍其他同学说了此事,说还是有人陪同较好,后来蒙古女生陪她一起去了。
蒙古女生张某曾常常让郑敏坐在她的自行车后座上去上课。蒙古女生在郑敏过生日的时候有送给郑敏一块蛋糕,郑敏留了照片。所以在她生日的时候郑敏就送了一条围巾。但后来宿舍三人搬离宿舍一段时间后,一次郑敏清理全宿舍,打开原宿舍同学柜子,柜子中留下了那条围巾。
2012年圣诞节前,郑敏送给阎某圣诞礼物。
2012年10月份至2012年12月中旬宿舍其余三人搬离前,宿舍的任某、张某都曾让郑敏留下她们的生活照,也常在QQ上互动,并未有同济大学某些人网络上造谣所说的辱骂她们的行为。
②2012年9月刚入学郑敏还结识了后来有矛盾的404寝室同学张某、郭某。后又认识物理系其他寝室部分女生。郑敏和许多女生和睦相处,包括现住404人文系的新疆系女生。
郑敏刚认识404郭某时候,刚入住宿舍,郭某宿舍当天才她一个人在校过夜,相识后她本打算让郑敏陪她,并给了郑敏十数糖果。后来她有一个舍友又入住宿舍了,因此郑敏和郭某就各自回到自己宿舍睡。当时她就存了郑敏的福州号码。而且一拿到上海号郑敏就告知她新号。
郑敏与张某曾互相加为QQ好友。而且有段时间,张某还常来郑敏所住403宿舍串门,2012年国庆前后,郑敏还向她借过一本《数学史》。
后来404寝室因为郭某与郑敏的矛盾搬离了,之后由人文系新疆籍女生入住。
③郑敏陆续的有加过班上的同学为QQ好友,加了约有二十几个。并且一些聊过天,还有一些常常评论他们的说说状态。
④大一郑敏上课认真听,高等数学课几乎每节课都做笔记。大一上学期的机械制图也较为认真,因为不知道物理系要学机械制图,没有基础,一般都会提前预习,尽量跟上进度,作业也是按时交上,认真完成。
郑敏大二上学期时,404宿舍重新搬入学生住宿,至今未与四人发生争执。
《鉴定意见书》中将郑敏精神分裂症的患病期定为四年。而郑敏从小学到高中与他人关系融洽;郑敏2010年9月入读北京科技大学,2011年3月退学,2011年3月至2012年9月在家自习高考,表现良好,待人真诚有礼貌,期间生活自强、自立、自尊、自爱。如何鉴定成患病期四年?
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郑敏认为上海市文保分局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作出沪精卫中心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302号过程中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请求对郑敏的精神状态换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此致
虹口区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1】沪精卫中心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302号(同起诉状证据材料[13]);
【2】同济大学一些学生网络诽谤郑敏及其家人网络截图(同起诉状证据材料[2]);
【3】同济大学医院转诊报销凭证和上海市心理咨询中心病历(同起诉状证据材料[5]);
【4】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门(急)诊诊疗告知知情同意书(同起诉状证据材料[9]);
【5】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入院须知(同起诉状证据材料[10]);
【6】同济大学与同学纠纷事情经过补充(同起诉状证据材料[14]);
被告证据材料:
在我的Twitter里:https://twitter.com/zhenghaiwen
2016年5月25日提交材料,已经发在这个博客的一个帖子中了,见链接:
2016年9月7日提交书面材料内容:
尊敬的黄法官:
您好!
现在我和父亲将新病历和公证书复印件各三份【一】提供给您。希望您都能转交材料给被告、第三人,并组织质证,以决定是否作为司法鉴定的依据以及法庭审理依据。
提交材料说明:
1.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病历
起诉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时,我方提交给了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张贾飞 老师签署的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门(急)诊知情同意书作为证据之一,已可表明贾飞 老师在并无我监护人书面委托的情况下,将我送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并住院,此间所有病历属于违法获得,不可作为证据采纳。我和父亲在诉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起诉状和《司法精神病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中有更详细的描述。而原鉴定单位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我进行司法鉴定时,却采纳了该病历。除此之外,鉴定还依据大量其它伪证,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但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理应发现被告委托鉴定的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取得方式不合法,却并未拒绝受理鉴定,也并未终止鉴定。故该鉴定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此外,该鉴定采纳大量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取得方式不合法的鉴定材料,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起诉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后,我方已向法院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重新鉴定。
我们现将补充新复印的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病历,并对该补充病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原因详细说明。详见附件【二】。
2. 公证
我诉同济大学案已一审宣判。因在2016年4月13日 该案开庭时,被告律师提出我方诉同济大学起诉状证据中网络诽谤不可判定真实性(写入了庭审笔录),2016年6月8日 的判决书【三】中也并无可体现法官采纳了我方此项证据的判词,故我和父亲多方咨询后,决定将网页证据进行公证。(另,2016年5月23日 ,我收到邮政公司短信,被告知有信件已经投递成功,我询问投递员后得知信件为同济大学物理学院寄送的学生档案,但并非寄送给我,信件上写有我的手机号码,因此公司发消息告知。后询问同济大学物理学院贾飞 老师,被告知档案的确是物理学院寄送给学生户籍所在人事人才服务中心的。)
我们希望将公证内容及与之对应的诉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起诉状证据[2]同济大学一些学生网络诽谤郑敏及其家人网络截图作为重新司法鉴定和案件审理的依据。
在起诉状中,我方证据为:[1]郑敏在同济大学保卫处笔录;[2]同济大学一些学生网络诽谤郑敏及其家人网络截图;[3]与学院商谈材料(2012.11);[4]与学院商谈材料(2012.12);[5]同济大学医院转诊报销凭证和上海市心理咨询中心病历;[6]考书健老师短信;[7]同济大学石雪珺 老师电话录音;[8]与周警官电话录音(2014.8.20);[9]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门(急)诊诊疗告知知情同意书;[10]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入院须知;[11]与周警官电话录音(2014.8.22);[12]与周警官电话录音(2014.9.11;[13]沪精卫中心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302号;[14]同济大学与同学纠纷事情经过补充;[15]沪东派出所周警官短信;[16]考书健老师电话录音;[17]写给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的信;[18]与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工作人员电话录音;[19](2015)沪公法复不受字第46号;[20]与沪东派出所电话录音;[21]办理休学手续材料;[22]办理复学手续材料;[23]同济大学物理学院文件(2015.9.29);[24]同济大学物理学院文件(2015.10.19);[25]同济教 〔2015〕157号;[26]同济教 〔2015〕183号;[27]同济教 〔2016〕2号
故被告方认为,[1]郑敏在同济大学保卫处笔录;[2]同济大学一些学生网络诽谤郑敏及其家人网络截图;[3]与学院商谈材料(2012.11);[4]与学院商谈材料(2012.12);[6]考书健老师短信;[7]同济大学石雪珺 老师电话录音;[14]同济大学与同学纠纷事情经过补充;[16]考书健老师电话录音;[17]写给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的信;[18]与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工作人员电话录音;[19](2015)沪公法复不受字第46号;[21]办理休学手续材料;[22]办理复学手续材料;[23]同济大学物理学院文件(2015.9.29);[24]同济大学物理学院文件(2015.10.19);[25]同济教 〔2015〕157号;[26]同济教 〔2015〕183号;[27]同济教 〔2016〕2号,这些证据与案件无关联。
我和父亲认为我方提供材料与案件联系紧密,在起诉状中已经对证据要证明的内容作了说明。另外补充说明如下:
1)
沪精卫中心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302号是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对郑敏行政处理的主要依据之一,鉴定依据了校方一些 老师、学生提供的单方面对郑敏的描述,郑敏作为当事人,有权利提出自己对案件的描述。有关描述依据的证据即[1]郑敏在同济大学保卫处笔录;[2]同济大学一些学生网络诽谤郑敏及其家人网络截图;[3]与学院商谈材料(2012.11);[4]与学院商谈材料(2012.12);[6]考书健老师短信;[7]同济大学石雪珺 老师电话录音;[14]同济大学与同学纠纷事情经过补充。
而对于起诉状[2]同济大学一些学生网络诽谤郑敏及其家人网络截图,在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证据清单中郑敏笔录第四页第八行始提及:“我同班同学和同楼层的人一直说我自以为很了不起,可能是想让我生气,并且他们在我自习的时候来吵过我。”
在证据清单中对郑敏父亲郑良平的笔录第一页第七行始“民警告知我因公安机关与学校告知我女儿因在询问过程中发现她思路混乱,产生幻觉有人加害于她,公安机关为了慎重起见,对其女儿送往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与治疗……”,第二页末行始提及:“现告知你警方在审讯郑敏的过程中发现郑敏有发生思路混乱产生幻觉的行为,我们认为要送精神卫生中心进行鉴定,你是否明白?”。
故该网络诽谤证据是郑敏笔录提及“我同班同学和同楼层的人一直说我自以为很了不起,可能是想让我生气,并且他们在我自习的时候来吵过我”的有力事实例证之一,与案件联系紧密。
2)
起诉状证据[17]写给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的信;[18]与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工作人员电话录音;[19](2015)沪公法复不受字第46号是表明我方已经向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但未得以受理。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提供案卷材料是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作出因为超出复议期限不予受理决定的依据,而我方提供的《文保分局证据清单(案件卷宗)疑点》已经详细说明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从始至终未将行政处理决定送达,故可充分说明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在与郑敏利害关系重大的行政复议过程中作了伪证,将并未送给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虚构为2015年9月10日 已经送达给郑敏,视郑敏的合法权益如同儿戏,知法犯法。
起诉状证据[21]办理休学手续材料;[22]办理复学手续材料;[23]同济大学物理学院文件(2015.9.29);[24]同济大学物理学院文件(2015.10.19);[25]同济教 〔2015〕157号;[26]同济教 〔2015〕183号;[27]同济教 〔2016〕2号则是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胡乱办案给郑敏带来严重后果的说明。
案件疑点众多,难以尽述。
望明断!
此致
敬礼!
年 月 日
2016年9月28日邮寄给黄法官的书面材料:
虹口区人民法院黄法官:
您好!
而我们要求复印鉴定机构不予受理重新鉴定的书面文件时,您告知不能复印。但我们在此还是希望能够复印一份作为凭证,请您批准。
因为重新鉴定本应申请成功却被被告方,第三人等恶意阻碍,并造成诉讼时间拖延和我方诉讼费用增加,我方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方对此给我方相应的赔偿。
另外附上《请求法院邀请新闻媒体旁听庭审、跟踪采访申请书》一份,望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年 月 日
上面一份书面材料附件之一公证书的照片也曾发在这个博客的一个帖子里,见链接:http://zm1046838471.blogspot.com/2016/09/blog-post.html
请求法院邀请新闻媒体旁听庭审、跟踪采访申请书
尊敬的黄法官:
您好!
因我和父亲认为该案牵涉某些同济大学学生、老师,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相关医务人员、鉴定人员及本案被告相关工作人员。且该案直接导致我“被精神病”,继而我又被剥夺合法受教育权利,被同济大学退学,后果严重。
被告相关工作人员2014年11月对我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却违反法定程序未送达我方,且与校方有关 老师一同多次诱骗、威胁我方签字结案,等等卑劣行径在起诉状中已有详细描述。
故此我方认为该案性质恶劣,对社会风气有负面影响,现再次请求法院邀请新闻媒体记者旁听庭审、跟踪采访,对该案所涉人员进行舆论监督,以最大程度地展现法制社会的公开与公正。谢谢。
此致
敬礼!
年 月 日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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