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3日星期三

同济大学要求我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复核鉴定,上海市精神卫生鉴定所告知并无复核鉴定的说法,此后同济大学仍然不批准我复学

2016年10月25日按同济大学复查通知书要求复查后,专业医生开出了处方笺(该处方笺照片是2016年11月23日同济大学发邮件通知我应该去原鉴定机构(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复核鉴定时候作为邮件附件发给我的):














2016年11月16日同济大学根据处方笺下发文件:











我在11月21日发送给同济大学的电子邮件(截图,原邮件很长,分段截取拼接成整封邮件的图片,然后把拼合的整张图片再截成两段,不然字迹太小):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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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3日同济大学电子邮件答复:











2016年11月28日我与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的电话录音:





录音文字内容:

[00:00]医院: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请拨分机号,查号请拨0,总部精神科门诊咨询请拨73161,分部精神科门诊咨询,请拨69155,总部心理咨询门诊咨询请拨73259,分部心理咨询门诊咨询请拨69146,请直接拨分机号,人工服务,请按0,请直接……
[00:28]郑敏:(拨号)。
[00:33]医院:请稍等。
[00:35]郑敏:(拨号)。
[00:37]医院:精神卫生中心,请问有什么能帮您,请讲。
[00:42]郑敏:喂,您好,哎,我就是想请问一下,怎么联系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我们想联系司法鉴定中心。
[00:54]医院:这个我们帮你转到司法鉴定所。
[00:55]郑敏:好的,谢谢。
[00:56]医院:不客气,那你稍等。
[00:58]郑敏:好的。
[00:59]医院:不客气。
嘟……嘟……
[01:10]医院:喂,请讲。
[01:11]郑敏:喂,您好,哎,我现在是,我想请问一下,现在是这样一种情况,我是上海大学的,我是上海一所大学的一名学生,然后,我在20149月份的时候是由,就是您们的那个,那个司法鉴定所……就是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了一份精神鉴定,然后现在,我,我在学校申请复学,然后学校是要求我到原鉴定机构,也就是到您们……回到这个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原来的鉴定做一个复核,请问这应该怎么做呢?
[01:54]医院:做什么?
[01:56]郑敏:鉴定的复核。
[01:58]医院:没有什么鉴定的复核的啊,我们做的只是做当时的,当时针对这个案子做的,好吗?就是对当时的刑事责任……和受损……对吗……就是你当时作案行为的那个有没有精神异常,好吗,你现在是要复学,对不啦?复学的话,你门诊看病然后复印病史就可以了,好吧,没人会帮你写什么你现在目前很正常什么的,不可能的,好吧,只能是什么病情稳定啊什么的,门诊医生会开的,你去复印病史。
[02:28]郑敏:哎,就是如果它是依据修改后的司法鉴定通则,好像是说现在的鉴定一定要那个,鉴定完之后有一个复核程序,跟这个没有关系是吗?
[02:42]医院:你这个电话我听也听不清楚,我们没有这个鉴定的,好吗?我们只是针对某个案子做的鉴定啊,明白吗?
[02:53]郑敏:哦,就是比如说,就是要重新鉴定也是要由法院啊什么啊来委托……
[02:57]医院:对的对的。
[02:58]郑敏:那就是如果说请律师可以委托吗?
[03:03]医院:请什么?
[03:04]郑敏:律师。
[03:04]医院:不可以的,好吧。我们是只针对某个案件做的啊,明白吧,你如果是要复学或者怎么样的,你只要,只要到门诊去看病,然后医生会出具那个病史嘛,你可以去复印一下,只能说你现在目前或者病情稳定啦或怎么样,知道吧?明白了吗?
[03:22]郑敏:那我,那我的学校要求鉴定……
[03:26]医院:学校,我以前见到过你,好像是你们,你们是哪里,同济大学啊?
[03:30]郑敏:是的。
[03:31]医院:啊?你这个电话我听不清楚,听也听不清楚。
[03:34]郑敏:我,我是同济大学的。
[03:38]医院:嗯……喂。
[03:41]郑敏:哎,对的,可以听得清楚吗?
[03:45]医院:那你到门诊去看病啊,我不是说了吗?门诊去看病,然后要医生那个写好病史以后你去复印一下病史就可以了,好吧,不然没有这种鉴定的。而且门诊医生也不会开什么你病情现在……目前病情已好了,没有这种证明的,哦,开不出来的,没有一个医生会开的,好么?嗯,就这样,啊?
[04:04]郑敏:哦,好的,就是只能……哦好,谢谢您。








我2016年12月9日给同济大学发送邮件的文档内容(文档内容是以我父亲名义发送的,所以以下文档及附件中“我”指我父亲郑良平):



尊敬的同济大学领导、老师:

您们好!

我是同济大学物理科学与工程学院2012级学生郑敏的父亲郑良平。


一、

(一)

郑敏于20129月入读同济大学,后因被嘲讽、侮辱、围攻等在校与人发生冲突。在目前已有的证据中[1]表明:201210月至20144月,一些同校学生在网上恶毒诽谤、攻击郑敏(我女儿)及其家人,宣扬郑敏的个人隐私,并歪曲捏造大量事实。201212月份,同济大学物理科学与工程学院(以下简称为“学院”)党委副书记考书健老师在郑敏与同宿舍同学此前并无冲突的情况下调离宿舍其余三人,使郑敏一人住宿,实施冷暴力。后由证据1可见,学院老师私自公开了郑敏的个人档案。某些老师(如考书健老师)没有及时制止某些学生欺侮郑敏的行为,反而全方位对郑敏进行打压。

2013223日(将开学),考书健老师违法开具了转诊报销凭证(同济大学校医院某内科医生在未对郑敏问诊的情况下出具的),凭证内容为初步诊断郑敏为“精神行为异常”,需转院至上海精神卫生中心进一步诊断。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科专家认为郑敏没有精神疾病,向考书健老师和我建议郑敏前往上海市心理咨询中心咨询。咨询后诊断结论为“性格与情绪问题”。后郑敏又接受了心理测试。这次全面诊断表明郑敏无精神疾病症状[2]此后郑敏才得以入学。

20144月份郑敏知晓网络诽谤、攻击郑敏(我女儿)及其家人的事实后告知考书健老师等及校保卫处,至今未得以处理妥当,有的还纵容、包庇这些学生,致使事态不断扩大(例如:郑敏在宿舍楼被学生泼水、电脑被砸等)。后郑敏因屡在澡堂被人围攻谩骂,并为避开所住同济大学西南三楼403寝室同楼层学生挑衅,20144月份始常到5楼单人淋浴间冷水淋浴。2014816日,淋浴后到5楼洗衣。后5楼数学系女生周苏玉在郑敏身侧不自然大声咳痰,郑敏质问她数句,继而引发争吵,她说:“我很久没有打架了”,抓住郑敏的衣领上提,郑敏力图摆脱而反抗,她又从郑敏身后扼住郑敏脖子至前胸某位置,郑敏低头咬伤她手臂挣脱束缚,后马上往楼下逃。她大叫:“你是不是想死”,并同另一人一起追郑敏至1楼。楼管见状通知校保卫处,后郑敏和周苏玉前往沪东派出所接受调查。当天晚上,在郑敏及郑敏监护人均不同意的情况下,郑敏在派出所被饿了两顿后又被警官及学院贾飞老师违法送往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贾飞老师违法、违规签署了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门(急)诊诊疗告知知情同意书》、《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紧急观察住院知情同意书》、《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入院须知》等文件[3]20151225日,2016617日两次复印病历郑敏和我都并未复印到郑敏监护人允许贾飞老师将郑敏送医的委托书;在201697日诉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案调解质证时,郑敏和我核查了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提供的郑敏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处所有病历资料原件,其中并无郑敏监护人的委托书(但当天质证草率,且调解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调解代表态度恶劣,我们并未充分质证)。又据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内部相关规定(见贾飞老师所签署《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门(急)诊诊疗告知知情同意书》、《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紧急观察住院知情同意书》、《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入院须知》等文件),其中《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门(急)诊诊疗告知知情同意书》上“陪诊人承诺自己系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有监护人的书面授权,已经悉获以上全部告知,并愿承担监护人的责任”款项下,贾飞老师在未获取郑敏监护人书面委托授权监护资格的情况下在“陪诊者签名”一栏签署“贾飞”、“与患者关系”一栏签署“师生”,接诊医生未加以核实陪诊人监护资格便同意对郑敏问诊;《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紧急观察住院知情同意书》中“其它代理决定人签名”栏目后附有说明“其他代理人签字的,需要附有监护人委托书”,贾飞老师无郑敏监护人委托书却在此栏目后签字;等等。),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违法、违规对郑敏做精神检查并错诊、收治郑敏入院并强制给郑敏打针、吃药(当时郑敏的情绪很稳定,敬请沪东派出所、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调出2014816日的郑敏接受派出所询问、被送医院就诊全程的完整录音、录像以还事实真相)2014818日郑敏出院后不被允许在校住宿(还未接受司法精神病鉴定)

郑敏出院后警方、考书健老师一直逼迫郑敏做精神鉴定,如鉴定结果是精神不正常,要收治;如若正常,要受治安处罚,接着还要受校方处分或休学、退学等。反之,相关责任人无一受到处罚或教育。我本来向警方争取想带郑敏回老家做鉴定,可警方和考书健老师说要以上海精神卫生中心鉴定为准,带回老家做鉴定的结论无效。故郑敏决定就在上海做鉴定。2014822日我们到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去鉴定,本以为是门诊鉴定,可后来问警官,被告知我们要接受的是司法鉴定,在上海精神卫生中心或带回老家做鉴定,都需要警方和学院出具的材料方可鉴定,我们私人做不了鉴定,那时我们才知道上了他们的当。他们还告知说鉴定时间只要五至七日即可,这样鉴定结果知晓后距离开学还有十多天,不会影响注册入学。我们花高费外住校外配合警方处理,并按时前往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接受鉴定,到了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后警方又告诉我们先回老家,到时叫学院方在开学前几天通知我陪同郑敏一块过来校注册并接受鉴定(原因是鉴定要一个月多的事情,先注册再鉴定)。

但可恨的是,20149开学前警方、考书健老师变卦了,告知我们说郑敏注册不注册无所谓,先鉴定,一切等鉴定结果出来再决定是否让郑敏注册上学。2014914日新学期考书健老师胁迫郑敏接受司法精神病鉴定,不让郑敏注册上学、入住宿舍,我们又得花高费吃住校外,对于强迫郑敏做精神鉴定一事,我们抱着继续读完大学的想法只好勉强答应。2014916日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人员来校(学生活动中心)对郑敏鉴定。鉴定结论采纳考书健老师证言“据档案资料反映,她当时有幻听、幻想,认为别人要杀她”(而并无医学材料佐证)等不实证词及其他一些证人不实证言,未采纳20132月份考书健老师胁迫郑敏到上海精神卫生中心检查被明确诊断为“性格与情绪问题”的医学材料及其他医院诊断。加之考书健老师对前文证据1提及一些学生长期人身攻击郑敏及其家人的对鉴定结果将有重大影响的事实隐匿不告诉鉴定人,等等(例如:鉴定人与郑敏面谈时我作为郑敏父亲不被允许在场见证;鉴定过程中鉴定人与郑敏、我的交谈(鉴定人分别与我们交谈)被记入笔录,但鉴定人并未让郑敏和我阅读、签字确认笔录;鉴定时没有对郑敏进行精神障碍诊断量表的有关测试;我提交给鉴定人、当时到场参加鉴定的民警各一份《同济大学与同学纠纷事情经过补充》[4]和我写的申诉书面材料[5],但鉴定意见书中皆未采纳;鉴定程序多处违法,……。鉴定时郑敏状态良好、情绪稳定,请鉴定机构调取当时对郑敏做鉴定时的完整录像、录音),以致郑敏被错鉴定成精神分裂症,“存在大量言语性幻听”

201410月份我们收到沪精卫中心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302号《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后沪东派出所警官来电询问是否收到鉴定意见书,我们表示收到了但对鉴定意见不服,鉴定意见书“二、案情摘要”中写明“据卷宗材料提供:2014816930分许,同济大学学生周苏玉在宿舍楼公共洗漱室洗漱时与被鉴定人发生肢体冲突,导致被害人周苏玉受伤。上海市公安局文保分局在查案期间,因大学校方反映被鉴定人入校后行为异常,该局为慎重起见,特委托本鉴定所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评定其受处罚能力。” 但我们从始至终并未被告知对此司法鉴定郑敏依法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我们从未收到《鉴定意见通知书》)

2015318日,考书健老师强迫郑敏休学[7]。后我接受考书健老师建议委托学院贾飞老师为郑敏办理了休学,休学期间为20149月至20159月。

201598日,经同济大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郑敏将同济大学学生复学申请表及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证明[8]提交给考书健老师审核。

20151214日,同济大学同济教〔2015183号《关于对郑敏同学作退学处理的决定》[9]对郑敏作退学处理。

20151223日,我们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济大学,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同济教〔2015183号、判决同济大学赔偿相应损失等[10]

20151227日,我们邮寄杨浦区人民法院书信一封[11]及附件若干,其中含《司法精神病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书面申请重新鉴定。

201668日,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行初字第167号行政判决书[12]判决“一、撤销被告同济大学作出的同济教〔2015183号《关于对郑敏同学作退学处理的决定》;二、驳回原告郑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我们认为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存在瑕疵,且对判决第二项不服,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行终529号行政判决书[13]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201633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就郑敏诉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案立案[14]

2016310日,我们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司法精神病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15],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后法院批准了我们的重新鉴定申请。

2016429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要求补充鉴定材料的函》[16],要求补充鉴定材料。

2016525日,经我们多次要求,虹口区人民法院组织了送鉴材料质证,但质证草率[17]

201697日,虹口区人民法院黄宇姣法官告知,20168月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因原被告认定差异大,决定不受理重新鉴定申请[18](我们认为重新鉴定申请被不予受理是由于:该案第三人周苏玉及该案件相关人员恶意不参与送鉴材料质证并提供原先的许多伪证,该案被告代理人恶意排除我方真实、合法、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质证过程草率且显失公正;而即便如此,虹口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组织送鉴材料过程中,本可以根据我们提交的起诉状、《司法精神病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及该案当事人质证情况等,先行查明有关事实,再将查明的事实送交鉴定机构鉴定,但虹口区人民法院却显然并未如此,等原因直接造成的。且尽管鉴定机构不予受理重新鉴定,亦不能表明原鉴定有证据效力。原鉴定鉴定程序违法且采纳了大量伪证,法院不应采纳。我们在该案提交的起诉状、《司法精神病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中有对该鉴定严重失实的详细说明。现我们在虹口区人民法院未成功重新鉴定,被鉴定机构退回卷宗。但我们还将继续向中级人民法院乃至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20161014日(2016)沪0109行初33号行政裁定书[19]裁定驳回起诉。

20161024日,就该裁定我们向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

(三)

201691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就郑敏诉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案立案((2016)沪0104民初29895号)。但立案过程中我们遭遇了“立案难”(对“立案难”一事,我们在20161015日邮寄给徐汇区人民法院的书信[21]中有详细叙述)

2016111日,我们邮寄徐汇区人民法院书信一封[22]及附件若干,其中含《司法精神病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书面申请重新鉴定。

20161123日,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9895号民事案件开庭审理[23]


二、

(一)

杨浦区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违法采纳了导致郑敏“被精神病”的《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沪精卫中心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302号司法鉴定)

20161019日同济大学依据(2015)杨行初字第167号行政判决、(2016)沪02行终529号行政判决恢复了郑敏的学籍[24]

后同济大学依据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行初字第167号行政判决、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行终529号行政判决、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行初33号行政裁定对郑敏下发了于法不公、于理不通的复查通知书[25]

20161024日我发邮件告诉同济大学、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分院某些领导、工作人员虽然郑敏在20159月申请复学时遭受考书健老师哄骗、威胁,等等不公正待遇,且在百般配合学院复学要求的情况下仍旧被退学,但郑敏此次还是决定尊重同济大学,接受复查安排,但我们不会提供也不会认可学院贾飞老师在未获得郑敏监护人书面委托的情况下将郑敏送进精神病院获得的违法病历以及沪东派出所乱办案过程中委托鉴定机构对郑敏鉴定所得的《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沪精卫中心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302号司法鉴定)[26]

20161025日上午,郑敏电话与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分院张立勤医生联系,约好当天下午在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总院)会面并请专业医生对郑敏复查;我们还联系了考书健老师,请他联系学校或学院,指派学校或学院知情人士参加下午郑敏的复查,考书健老师告知将帮忙询问校方、学院方,但之后学院贾飞老师短信答复无需且无法安排学院老师参加复查[27]。遂郑敏决定将学院贾飞老师违法将郑敏送进精神病院获得的病历,以及沪东派出所违法乱办案过程中委托鉴定机构对郑敏鉴定所得的司法鉴定(沪精卫中心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302号司法鉴定)纳入复查所需“所有相关就诊记录”供专业医生审阅,但明确注明并不认同此二项材料内容。

20161025日下午,我们按复查通知书要求,由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分院张立勤医生陪同,携带书面说明一份、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及所有相关就诊记录到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请专业医生对郑敏进行复查。专业医生审阅我们携带的医学材料后,因为医学材料中含沪精卫中心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302号司法鉴定(我们告知张立勤医生和专业医生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虽然撤销了退学决定,但未经查证违法采纳了该司法鉴定等等;且我们在诉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的案件中提出对该司法鉴定不予认同,申请重新司法鉴定但最后未被受理,现我们对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不服,已向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将继续申请重新司法鉴定等等),专业医生告知我们和张立勤医生,在涉及司法程序的情况下,应当申请鉴定(医生口头上还和我们说过,我们可以换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果不信任上海的鉴定机构,那么可以向外省的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比如北京),请医院医生诊断的做法不妥当。因此当天专业医生没有对郑敏复查给出诊断意见(我们赞同该专业医生的做法)。专业医生将应该对郑敏进行鉴定的建议写在处方笺上并交付张立勤医生(我们当天并不知晓专业医生处方笺具体内容(未阅读或复印处方笺,也未对处方笺拍照),但专业医生告知说处方笺内容与他之前和我们、张立勤医生说的话一致)。次日我询问张立勤医生是否已经将专业医生建议告诉学校、学院,被告知已经将专业医生建议照片发送给了学校、学院。

2016111日,我发邮件询问同济大学相关人士郑敏何时能够复学:“……是否已经收到张立勤医生发给的专业医生建议照片?如收到了能否将专业医生建议照片发送给我们?并请告知我女儿什么时候才能复学?希望您收到此邮件后,以我女儿的学业、前途、合法受教育权为重,尽快让我女儿入校就读,不要再给我们一家带来更大的身心伤害和经济损失。……”[28]之后又电话联系过同济大学有关人士。

20161116日,同济大学下发文件告知: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20161025日出具的处方笺并未表明郑敏已经完全康复,并建议明确鉴定证明(沪精卫中心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302号),可进行复核鉴定;请郑敏及郑敏监护人20161215日之前到有关机构做复核鉴定;同济大学将根据复核鉴定的结论对郑敏的复学申请作出决定,在此之前,同济大学暂不能同意郑敏的复学申请[29]

收到同济大学20161116日文件后,我们通过电子邮件(20161121日)、电话与同济大学相关领导、老师联系,询问同济大学要求郑敏到有关机构复核鉴定的法律依据、如何申请复核鉴定、发文件人(此事负责人)是谁等[30]。但有关领导、老师或答复此事不归其部门管理,或答复本人无法对文件内容解释、请按字面意思理解、会把我们的意见反馈有关部门、如校方有相关解释将答复,或答复对此事进行情况了解后再回复,等等。后我们又到上海权威司法机构法律咨询,法律咨询员了解郑敏诉同济大学退学决定案、诉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案、诉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案大致情况后,提出同济大学20161116日文件让郑敏往有关机构作复核鉴定的要求表意不明,建议我们与同济大学有关人士交涉,明确“有关机构”是何机构,同济大学应当提出多个机构供双方共同选择,否则我们自行选择的机构同济大学可能不认可其鉴定结果,但最好还是走法院诉讼途径申请重新鉴定;并指出我们在虹口区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后鉴定机构没有受理重新鉴定申请(鉴定机构是因为原被告认定差异大不予受理,但我们在此声明:鉴定机构不予受理重新鉴定申请是由于鉴定前质证环节不公和沪东派出所、同济大学相关人员有意回避等),说明复核鉴定可能是一条“死路”(再申请可能仍然不被受理),同济大学是在找借口不让郑敏入校就读,与同济大学交涉时应对同济大学明确提出这一点,等等。

20161123日,同济大学校长信箱xzxx@tongji.edu.cn发电子邮件[31]告知:“请依据专业医疗机构的意见(详见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处方笺),前往原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如鉴定机构提出适当的需求,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但我们认为该电子邮件告知与专业医生意见有出入(前文提及:医生口头上还和我们说过,我们可以换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果不信任上海的鉴定机构,那么可以向外省的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比如北京)

20161125日,我联系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被告知只有公、检、法才能委托鉴定,而个人不能委托鉴定[32]

20161128日郑敏联系了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被告知无法进行复核鉴定,鉴定只能由法院等委托,个人或律师无法委托鉴定,申请复学流程应该是门诊看病、复印病史[33]

(二)

20161024日,2016111日我发送给相关部门有关人士的邮件中提及:
“……我2016310日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但该案被告及第三人周苏玉在质证中恶意排除我和女儿真实、合法、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且周苏玉拒绝到庭,而是在电话中表明忘了案发当时情况,请求以公安询问她的笔录为准。依据相关法律,不到庭接受调查的当事人证词不予采纳),且大量案件相关人员不到场参与质证,加之质证严重违反程序等等,以至于重新鉴定机构因原告被告认定差异较大,认为无法对原告的精神状态和受处罚能力进行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即便重新鉴定没能申请成功,诉讼过程中我们提出原鉴定违反鉴定程序、依据大量伪证等等,可充分表明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应采纳原鉴定。该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十二】,我们于20161024日提出上诉。
该案上诉后我们将再次提出司法鉴定重新鉴定申请,如能申请成功,希望校方人士及其他相关人士积极配合鉴定前质证、鉴定环节。
现我和女儿坚决不认同学院贾飞老师在未获得我女儿监护人书面委托的情况下将我女儿送进精神病院(但不知贾飞老师是自愿还是受人指使)获得的违法病历,以及沪东派出所乱办案过程中委托鉴定机构对我女儿所做的司法鉴定(对于此二项违法材料,我和女儿正在诉讼维权)……
……1)我和女儿认为,希望贵校、贵院、贵分院应先查清我女儿被精神病的重要环节,以护国法、肃党纪、正校风,扬师德;2)诉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案件我们已上诉并会再次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希望校方人士及其他相关人士依法按程序极力配合重新鉴定;……

又,前文已述,现原鉴定机构(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安定医院司法鉴定科(见郑敏20161121日发送给同济大学有关领导、老师的邮件,即本书面材料附件30皆不受理复核鉴定申请。

而郑敏诉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的案子正在上诉阶段,我们还将申请重新鉴定,在此情况下,望校方人士及其他相关人士依法按程序极力配合重新鉴定,谢谢!

(三)

我们多次向校方有关人士反映郑敏入校以来被校方一些老师、同学排挤、打压并最后“被精神病”(对郑敏今后的人生造成毁灭性的影响)的遭遇,始终没有得到公正处理。

纵观整个事件,依照法律、校规郑敏本不应该被强制休学乃至被退学,郑敏先后两次申请复学,复学条件俱备,考书健老师仍然利用在校职权及其人脉关系,固执己见,一手遮天,欺上瞒下,蛊惑师生,蓄意歪曲事件真相,对我们的事情一直处于怀疑、猜忌、报复状态,对我们人格侮辱,实施冷暴力行为,这一切屡屡严重造成我们家庭经济损失和身心伤害(连我们整个家族、亲戚朋友、邻居都甚是恐慌),把我女儿前途与命运当儿戏,败坏她的终身大事与名声,乃至几代人。他自己对自己的工作有压力,把压力发泄到我们头上。一个很简单的事件,非要把事态扩大化,复杂化,明知我们家境贫困,非要逼我们走法律程序,拖延时间,为此事来回奔波,浪费我们巨大的人力、精力与财力,现已欠了许多外债,把我们逼得走投无路,存在“不作为、乱作为”之歪风。这一切严重侵犯了我们的人生自由、学习等合法权益,与教育法严重不符(严重失职失德),藐视国家法律,利用自己的优势,知法犯法。

故恳请有关部门、机关肃清此事,还事实的真相,使处于劣势的人(特别是妇女、儿童)合法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使社会“和谐、正义、文明、公平、法制、民主”等能真正的充分发挥,否则“同舟共济”有何意义?“团结”何在?


现郑敏表示对给学校有关领导、老师这些年来造成的不便深表歉疚,但是我们恳请学校有关领导、老师能够公正处理郑敏与学校一些同学的纠纷,并按照有关规定让郑敏入校就读。

此致

敬礼!









郑良平

2016    12    9 




[1]201210月至20144同济大学一些学生网络诽谤郑敏及其家人网络截图,及公证书(公证时部分网页已经删除,公证所含网页内容比截图少);
[2]同济大学医院转诊报销凭证,及2013223日至2013225上海市心理咨询中心病历(咨询记录卡号0206938
[3]2014816日至2014818日郑敏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的病历(非完整病历),及《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病历疑点说明(非完整病历)》;
[4]《同济大学与同学纠纷事情经过补充》;
[5]申诉书面材料;
[6]2014926沪精卫中心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302号《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2015318同济大学物理科学与工程学院文件
[8]201588同济大学学生复学申请表201597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证明
[9]20151030同济教〔2015183号《关于对郑敏同学作退学处理的决定》
[10]20151223日诉同济大学退学决定起诉状;
[11]20151227日邮寄杨浦区人民法院书信内容,及快递单号凭证
[12]201668(2015)杨行初字第167号行政判决书;
[13]20169192016)沪02行终529号行政判决书
[14]2016225诉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案起诉状;
[15]2016310日提交虹口区人民法院的《司法精神病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书》;
[16]2016429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要求补充鉴定材料的函》
[18]201697虹口区人民法院谈话笔录;
[19]201610142016)沪0109行初33号行政裁定书
[20]20161024日对2016)沪0109行初33号行政裁定书的上诉状;
[21]20161015日邮寄给徐汇区人民法院的书信及快递单号凭证
[22]2016111日邮寄徐汇区人民法院书信内容,及快递单号凭证
[23]20161123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9895开庭传票;
[24]20161019日同济大学文件
[25]20161020日同济大学复查通知书;
[26]20161024日我给同济大学有关领导、老师的电子邮件(图片形式)
[27]20161025日学院贾飞老师短信
[29]20161116日同济大学文件;
[30]20161121日郑敏给同济大学有关领导、老师的电子邮件(图片形式)
[31]20161123日同济大学电子邮件(图片形式);
[32]20161125日,我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电话录音,及录音文字记录
[33]20161128日,郑敏与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电话录音,及录音文字记录。







2016年12月27日,我收到同济大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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