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目前用的手机好像不知道怎么上传图片等、能不能上传图片等,先发下申诉内容。申诉word/wps版文档及附件电子邮件发给了物理学院邮箱和同济大学校长信箱,官网可查这两电子邮箱。
申诉
您好!
2023年10月26日我父亲和我收到同济大学物理科学与工程学院信件【 】,信件内含《拟退学处理告知书》和《同济大学中国学生退学申请表》。
信件内容实属藐视法规、敷衍塞责、违法剥夺学生合法受教育权,我父亲和我强烈反对信件内容。
理由如下:
(一)同济大学有关人士本应于2016年就批准我复学,但同济大学有关人士违法违规未批准我复学。
一、2016年10月19日,同济大学下发文件恢复了我的学籍【 】:
“郑敏同学及其监护人:
根据法院判决以及学校安排,郑敏同学的学籍状态已恢复为‘休学’。郑敏同学复学申请已收悉,将按照学校规定尽快处理。
物理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6.10.19”
二、(1)2016年10月20日,同济大学下发《复查通知书》【 】要求我到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接受复查:
“郑敏同学及其监护人:
鉴于您在2015年9月提出复学申请时,未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有关体检材料,附属同济医院分院在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做出‘同意’复学的建议依据不足。根据《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2年版)的要求,现通知如下:请您携带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及所有相关就诊记录,于2016年10月25日或11月1日下午1:00~4:00至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389号)接受复查;联系人:张立勤,联系电话:021-65983226。您可直接将所有材料提供专业医生审阅。若您时间有冲突,可致电021-65983404协调安排。
同济大学
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
2016年10月20日”
(2)2016年10月25日,我按要求接受了复查。
三、(1)2016年11月16日,同济大学发文告知【 】:
“郑敏同学及其监护人:
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2016年10月25日的处方笺并未表明您已经完全康复,并建议明确鉴定证明(沪精卫中心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302号),可进行复核鉴定,学校尊重专业医疗机构的意见。请您在2016年12月15日之前前往关机构做复核鉴定。
学校将根据复核鉴定的结论对您的复学申请作出决定,在此之前,同济大学暂不能同意您的复学申请。
同济大学
2016年11月16日”
(2)2016年11月21日,我给同济大学校长信箱(xzxx@tongji.edu.cn)发了一封电子邮件,邮件中提出【 】:
“……请贵校领导、老师收到该邮件后告知贵校发出该文件要求我‘前往有关机构做复核鉴定’的法律依据,以解决学生心中的疑惑;并请教在此情况下我个人应当如何申请鉴定,谢谢您们。
因有鉴定机构可接受‘单位的人事、劳资、保卫部门向司法鉴定科提出委托申请’(如北京安定医院),故请贵校协助学生申请重新鉴定,谢谢!”
邮件末尾注明:“我和我父亲会坚持在诉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案中申请重新鉴定,届时请贵校相关人士配合鉴定申请、鉴定前质证等环节。”
等等。
(3)2016年11月23日,同济大学校长信箱(xzxx@tongji.edu.cn)电子邮件答复【 】:
“请依据专业医疗机构的意见(详见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处方笺),前往原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如鉴定机构提出适当的需求,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该电子邮件附件为2016年10月25日对我复查的专业医生的处方笺(我和我父亲多次要求查看该处方笺),处方笺内容为:
“本人2015年9月7日出示的诊疗意见书是基于2013年2月23日—25日病史、家属提供的病史及精神检查为依据的。
目前核心问题是明确鉴定证明(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为精神分裂症),可进行复核鉴定,若明确是精神分裂症,则按大学规定处理。”
四、(1)2016年11月25日,我父亲联系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被告知只有公、检、法才能委托鉴定,而个人不能委托鉴定【 】。
(2)2016年11月28日,我联系了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被告知无法进行复核鉴定,鉴定只能由法院等委托,个人或律师无法委托复核鉴定,申请复学流程应该是门诊看病、复印病史【 】。
五、2016年12月9日,我父亲将我入同济大学以来所受不公正待遇(包括2014年9月被迫休学、2015年9月申请复学未获批准乃至之后被退学等等遭遇),以及2016年再次申请复学的事情经过制成word文档连同word文档附件【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同济大学校长信箱(xzxx@tongji.edu.cn),邮件附件中含上文所提及2016年11月25日我父亲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电话录音及录音文字记录,以及2016年11月28日我与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的电话录音及录音文字记录。
六、2016年12月27日我收到同济大学2016年12月22日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内容如下【 】:
“郑敏同学及其监护人:
鉴于学校未收到您的复核鉴定结论,根据学校2016年11月16日发给您的通知要求,故无法同意您的复学申请。
按照学校规定,您可以申请再次休学也可以申请退学。请尽快向学院提交申请。
同济大学
2016年12月22日”
七、2016年至今我坚持并屡次申请复学【 】。
2019年3月13日,我再次向同济大学提出复学申请【 】。
2019年4月2日,同济大学校长信箱(xzxx@tongji.edu.cn)电子邮件答复【 】:
“郑敏同学及其监护人:
您们给学校的邮件均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学校至今仍未收到2016年11月16日通知(详见附件)中提到的复核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材料,在此之前,学校暂不能同意您们的复学申请。
同济大学
2019年4月2日”
(二)同济大学应该批准我复学的理由显而易见,但同济大学有关部门至今不作为乱作为不批准我复学。
我认为同济大学不让我复学的种种处理决定使用依据错误,违规事实认定错误,处理程序不当。
理由见下:
一、2016年10月25日对我复查的专业医生在处方笺中写明:
“本人2015年9月7日出示的诊疗意见书是基于2013年2月23日—25日病史、家属提供的病史及精神检查为依据的。”
即专业医生确认了他在2015年9月7日出具的诊疗意见书,即我是“焦虑状态(目前情绪稳定)”【 】。
专业医生在处方笺中建议复核鉴定:
“目前核心问题是明确鉴定证明(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为精神分裂症),可进行复核鉴定,若明确是精神分裂症,则按大学规定处理。”
二、同济大学2016年11月16日文件采纳了专业医生在处方笺中建议复核鉴定的意见:
“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2016年10月25日的处方笺并未表明您已经完全康复,并建议明确鉴定证明(沪精卫中心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302号),可进行复核鉴定,学校尊重专业医疗机构的意见。请您在2016年12月15日之前前往关机构做复核鉴定。”
但如前文第(一)节第三项第(2)点所述,我在2016年11月21日对该文件的电子邮件答复中已提出请同济大学领导、老师给出我应当接受复核鉴定的法律依据,并请同济大学领导、老师协助委托鉴定机构对我鉴定(且我认为应当接受重新鉴定而非复核鉴定),等等。
三、同济大学校长信箱(xzxx@tongji.edu.cn)在2016年11月23日电子邮件中告知我应往原鉴定机构鉴定(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
2016年11月28日原鉴定机构告知并无复核鉴定的说法,并告知我如要申请复学,应当门诊看病,复印病史。
四、同济大学2016年11月16日文件参考了2016年10月25日对我复查的专业医生建议我应接受复核鉴定的提议。而我2016年11月21日发送电子邮件给同济大学校长信箱(xzxx@tongji.edu.cn)询问让我接受复核鉴定的法律依据为何后,至今未得到解答。我已经明确表明了对同济大学2016年11月16日文件的异议:同济大学2016年11月16日文件要求我接受复核鉴定并未给出法律依据。
在接到2016年11月23日同济大学校长信箱(xzxx@tongji.edu.cn)告知我应当往原鉴定机构接受复核鉴定的答复后,出于对学校的尊重,我于2016年11月28日咨询原鉴定机构被告知并无复核鉴定之说,还被告知申请复学应当是门诊看病、复印病史。
则在此情况下,同济大学领导、老师应当采纳原鉴定机构人士说法,根据我2015年9月7日的诊疗意见书及相关体检材料(皆经2016年10月25日专业医生确认)批准我复学。
五、2016年12月9日,我父亲发送电子邮件给同济大学校长信箱(xzxx@tongji.edu.cn),将我入同济大学以来所受不公正待遇(包括2014年9月被迫休学、2015年9月申请复学未获批准乃至之后被退学等等遭遇),以及此次再次申请复学的事情经过详细、如实的告诉了同济大学领导、老师,并提供了充分证据佐证。
六、无论是对2014年事发时我的精神状态做重新鉴定或复核鉴定,还是对目前精神状态做门诊诊断或精神鉴定亦或复核鉴定,我们都极力配合。我们2015年9月7日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门诊接受诊断,2016年10月25日出于尊重配合同济大学额外要求到有权威精神诊断资质的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总院接受门诊精神诊断,以及我之后屡次联系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询问复核鉴定事宜,都表明我积极申请复学,但同济大学的上述种种做法却让人心寒。
同济大学领导、老师本应当根据我2015年9月7日的诊疗意见书及相关体检材料(皆经2016年10月25日专业医生确认)批准我复学。我们坚持认为沪精卫中心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302号司法鉴定鉴定过程违法、鉴定结论错误,我们将在诉同济大学案、诉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案、诉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案中继续提出申诉,寻求法律帮助;于此同时我们出于对同济大学尊重接受了同济大学2016年10月25日安排的医院诊断要求,但同济大学认为2016年10月25日诊断并未表明我完全康复,建议我接受复核鉴定,而我们请求复核鉴定,却被告知无法进行复核鉴定。
数年来我们积极与同济大学有关人士校取得联系,积极申请复学,同济大学相关部门屡屡装聋作哑、无动于衷,既然我申请复学无法获得批准,无法入学就读,合理的受教育权被剥夺,又怎么能配合同济大学完成学业呢,同济大学物理科学与工程学院又怎么能以此对我拟退学呢?同济大学物理科学与工程学院是要玩弄文字游戏,给教育事业蒙羞吗?我父亲和我强烈反对该《拟退学处理告知书》和《同济大学中国学生退学申请表》,并将寻求其他部门的法律帮助,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综前所述,我父亲和我不服我们2023年10月26日收到的同济大学物理科学与工程学院信件中的《拟退学处理告知书》和《同济大学中国学生退学申请表》(《同济大学中国学生退学申请表》中勾选的申请退学原因“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也不是我们勾选的),学院这两份文件严重违法,是对我家人和我的进一步迫害,给我们一家带来了更深的精神伤害、更重的经济负担,意图给我的前程、人生幸福造成毁灭性打击,我父亲和我强烈反对该二份文件。希望学校相关人士悬崖勒马、回头是岸、切莫错上加错。如若学校相关人员执迷不悟,我们定将坚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违法乱纪作斗争。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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