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且很重要:
2015年12月3日(待核对日期,应该没记错),被退学之前,其实我们因迟迟不被批准复学已经提交起诉状到法院去希望能立案,记为案0。但2015年12月14日学校做出了退学决定,印象里案0还没立案,但之后我们只能对退学决定重新改状子起诉退学案了,案0怎么处理的我也不知道了(会再找找证据看看能不能还原一点当时的情况)。 退学案记为案1,在2015年12月23日起诉的案1。)
之一、
现在2016年至今的第二次复学情况说明如下,也是2017年1月3日发给学校的一封电子邮件原文:
尊敬的同济大学领导、老师:
您们好!我是贵校物理科学与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2012级物理学类专业学生郑敏的父亲郑良平。
2016年12月27日,我和我女儿收到贵校2016年12月22日文件(学院贾飞老师通过电子邮箱发送),文件内容如下:
“郑敏同学及其监护人:
鉴于学校未收到您的复核鉴定结论,根据学校2016年11月16日发给您的通知要求,故无法同意您的复学申请。
按照学校规定,您可以申请再次休学也可以申请退学。请尽快向学院提交申请。
同济大学
2016年12月22日”
2016年12月28日上午,我和我女儿拨打贾飞老师办公室电话、手机,但皆无人接听,之后也未回电。之后,我联系了校信访办工作人员方思越老师。我询问方老师贵校2016年12月22日文件是否校信访办发出,方老师告知郑敏复学一事处理情况由学生主管部门向校领导汇报,该文件代表学校统一意见;我提出想联系发文件的领导,以便与之沟通、讨教,方老师表示发文部门应该是教务部门;我向方老师说明文件落款是同济大学,并且文件加盖了同济大学的公章,方老师听后回答说她将向领导汇报后再答复,还提出学校发文不会偏护某位学校工作人员,而是以学生为先;我又提出要知晓具体发文人或发文单位(部门)并提供发文人或发文部门的联系电话,方老师答复她将向领导汇报后作答。
2016年12月28日下午,我再次联系方老师。方老师告知我她已经咨询了有关领导,该文件通知意见为学校统一意见;通话中她还告知我她所说的话为有关领导让她转达的,我便提出要知晓该领导是谁,方老师却只是提出让我通过信访渠道表达对学校文件通知的意见;我对方老师说这位领导既然在背后“使坏”,那为什么不敢公开,自己接触到的好老师多的是,只有个别领导在帮助考书健老师打压我女儿;我又提出我和我女儿想见校长却总不被允许,方老师避而不答,并表示没有太多时间继续探讨此事,并告知文件通知为学校组织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的;我再次提出要明确知晓文件是由校长办公室主任,还是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或是上午方老师说的教务处发出,并请求提供联系号码等等;最后我还询问了发邮件信访部门反映的意见能否转达到主管领导,方老师告知可以。
对此文件,我认为:
(1)
2016年10月19日,贵校物理科学与工程学院依据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恢复了我女儿学籍;2016年10月25日我和我女儿按贵校2016年10月20日复查通知书要求接受了复查安排(有悖法律规定且违背了我和我女儿的意愿)。
(2)
2016年11月16日,贵校发文告知:
“郑敏同学及其监护人:
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2016年10月25日的处方笺并未表明您已经完全康复,并建议明确鉴定证明(沪精卫中心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302号),可进行复核鉴定,学校尊重专业医疗机构的意见。请您在2016年12月15日之前前往关机构做复核鉴定。
学校将根据复核鉴定的结论对您的复学申请作出决定,在此之前,同济大学暂不能同意您的复学申请。
同济大学
2016年12月22日”
(3)
2016年11月21日,我女儿就贵校2016年11月16日文件向贵校校长信箱(xzxx@tongji.edu.cn)发了一封电子邮件,邮件内容表明:
1.
我和我女儿在诉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的案件中申请重新鉴定未获鉴定机构受理,但我和我女儿将继续向有关部门申请重新鉴定,届时望贵校有关人士积极配合。
2.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我和我女儿发现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且我女儿不知她应当接受复核鉴定的法律依据为何,请求贵校有关领导告知她应当接受复核鉴定的法律依据,并提出她理应接受重新鉴定,而非复核鉴定。
3.
“ 北京安定医院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在北京地区具有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资质的医院。北京安定医院司法鉴定科成立于1983年,是从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专门机构,2006年6月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登记。司法鉴定科工作的范围包括:鉴定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和确定服刑、劳教、少管人员精神状况;鉴定各种民事案件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包括诉讼能力、遗嘱能力、抚养能力以及性自我防卫能力等;确定精神疾病与法律事件的因果关系;鉴定精神病人的伤残程度和劳动能力,为我市的精神病人进行残疾等级评定,为病人、家属、单位和律师提供咨询服务等。
依照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及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必须有公、检、法、司、监等政法机关以及劳动仲裁部门,单位的人事、劳资、保卫部门向司法鉴定科提出委托申请。北京安定医院司法鉴定科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全科共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医生5名(主任医师3人、副主任医师1人、主治医师1人),资料员2名和心理测查人员1名,此外还有兼职医生3人(其中主任医师2人,副主任医师1人)。 司法鉴定科每年鉴定200—250例,约占北京市精神病司法工作量的1/3。自成立以来,已鉴定各类案件约6000余例,为委托单位解决了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相关的问题。
电话:58303228 58303230”
依照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及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必须有公、检、法、司、监等政法机关以及劳动仲裁部门,单位的人事、劳资、保卫部门向司法鉴定科提出委托申请。北京安定医院司法鉴定科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全科共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医生5名(主任医师3人、副主任医师1人、主治医师1人),资料员2名和心理测查人员1名,此外还有兼职医生3人(其中主任医师2人,副主任医师1人)。 司法鉴定科每年鉴定200—250例,约占北京市精神病司法工作量的1/3。自成立以来,已鉴定各类案件约6000余例,为委托单位解决了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相关的问题。
电话:58303228 58303230”
故我女儿认为个人不便委托重新鉴定,请求贵校协助委托鉴定(如上北京安定医院可接受事业单位的委托鉴定)。
等等详见邮件。
(4)
2016年11月23日,贵校校长信箱(xzxx@tongji.edu.cn)答复:
“请依据专业医疗机构的意见(详见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处方笺),前往原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如鉴定机构提出适当的需求,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2016年11月25日,我联系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被告知只有公、检、法才能委托鉴定,而个人不能委托鉴定。
2016年11月28日,我女儿联系了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被告知无法进行复核鉴定,鉴定只能由法院等委托,个人或律师无法委托复核鉴定,申请复学流程应该是门诊看病、复印病史。
(5)
2016年12月9日,我将我女儿入贵校以来所受不公正待遇(包含她被休学、申请复学乃至被退学的遭遇等等),以及此次再次申请复学的事情经过制成word文档,并连同文档附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贵校校长信箱(xzxx@tongji.edu.cn)。
现2016年12月27日文件提出贵校未收到复核鉴定结论,故无法同意我女儿复学申请,对此我和我女儿认为十分荒谬:
1.
2016年10月25日我女儿接受复查后,专业医生出具处方笺:
“本人2015年9月7日出示的诊疗意见书是基于2013年2月23日—25日病史、家属提供的病史及精神检查为依据的。
目前核心问题是明确鉴定证明(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为精神分裂症),可进行复核鉴定,若明确是精神分裂症,则按大学规定处理。”
处方笺中医生确认了他在2015年9月7日出具的医学证明,即我女儿是“焦虑状态(目前情绪稳定)”,虽医生在处方笺中建议复核鉴定(口头上也告知了我们和张立勤医生,在涉及司法程序的情况下,应当申请鉴定,等等),但建议并非强制性规定,贵校2016年11月16日文件采纳该建议后,也应当只是一个建议性质的通知,而并不能强制我方执行,且我女儿在2016年11月21日对贵校2016年11月16日文件的电子邮件答复中已提出请贵校有关领导给出要求我女儿前往有关机构作复核鉴定的法律依据,但是贵校有关领导并未答复。
2.
贵校有关领导在2016年11月23日电子邮件中告知我女儿应往原鉴定机构鉴定,现原鉴定机构(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提出本鉴定机构并无复核鉴定的说法,并告知如要申请复学,应当门诊看病,复印病史。
3.
既然贵校有关领导作行政决定参考了专业医生意见,建议我女儿接受复核鉴定,现我们被告知无法进行复核鉴定,又被明确告知申请复学应是门诊看病,复印病史,那么贵校应该采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人士说法,根据此说法,贵校应以我女儿2015年9月7日的医院证明及有关体检材料(经2016年10月25日专业医生确认)作为批准我女儿复学的依据。
(6)
我和我女儿多次将我女儿遭受的不公正待遇(被某些学生欺侮、围攻乃至“被精神病”等),反映给考书健老师及相关部门等,但至今未得公正处理,望贵校相关领导在尊重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公正处理我女儿在贵校所受不公正待遇,护国法、肃党纪、正校风、扬师德,切莫再对贵校某些师生的不光彩行径包庇、纵容,乃至给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
另请贵校相关领导告知贵校2016年12月22日文件的发文人(审批人)姓名、所在部门与联系方式,以便我们直接与之沟通并讨教,切莫再利用自己的优势和权势,滥用职权,违背国家法律(对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行初字第167号行政判决、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行终529号行政判决、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行初33号行政裁定,我和我女儿认为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第一项“一、撤销被告同济大学作出的同济教〔2015〕183号《关于对郑敏同学作退学处理的决定》”属于公正判决,对判决、裁定不公之处我们正在依法维权);漠视学生合法的受教育权和百姓的利益。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做出违法通知的只是某些违法乱纪的老师或相关领导(不能代表全校师生的意愿,否则有失学校的百年声誉,有染大部分老师、学生好的品德)。
如若贵校再如此刻意为难学生及学生家属,我们在此提出抗议,如贵校相关领导认为自身行径光明磊落,望将贵校相关领导将对学生的全部处理决定及依据,附上我方发给贵校领导的邮件、材料对外公开(网络发布或邀请新闻媒体公开)。最后再次声明:对于贵校2016年12月22日文件,我方无法理解和接受,望请贵校相关领导和老师尽快依法、按规办事,批准我女儿复学,并配合我方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的工作,以恢复我女儿的声誉,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
致
礼!
郑敏父亲:郑良平
该文图文说明:
尊敬的同济大学领导、老师:
您们好!我是贵校物理科学与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2012级物理学类专业学生郑敏的父亲郑良平。
2016年12月27日,我和我女儿收到贵校2016年12月22日文件(学院贾飞老师通过电子邮箱发送),文件内容如下:
“郑敏同学及其监护人:
鉴于学校未收到您的复核鉴定结论,根据学校2016年11月16日发给您的通知要求,故无法同意您的复学申请。
按照学校规定,您可以申请再次休学也可以申请退学。请尽快向学院提交申请。
同济大学
2016年12月22日”
2016年12月28日上午,我和我女儿拨打贾飞老师办公室电话、手机,但皆无人接听,之后也未回电。之后,我联系了校信访办工作人员方思越老师。我询问方老师贵校2016年12月22日文件是否校信访办发出,方老师告知郑敏复学一事处理情况由学生主管部门向校领导汇报,该文件代表学校统一意见;我提出想联系发文件的领导,以便与之沟通、讨教,方老师表示发文部门应该是教务部门;我向方老师说明文件落款是同济大学,并且文件加盖了同济大学的公章,方老师听后回答说她将向领导汇报后再答复,还提出学校发文不会偏护某位学校工作人员,而是以学生为先;我又提出要知晓具体发文人或发文单位(部门)并提供发文人或发文部门的联系电话,方老师答复她将向领导汇报后作答。
2016年12月28日下午,我再次联系方老师。方老师告知我她已经咨询了有关领导,该文件通知意见为学校统一意见;通话中她还告知我她所说的话为有关领导让她转达的,我便提出要知晓该领导是谁,方老师却只是提出让我通过信访渠道表达对学校文件通知的意见;我对方老师说这位领导既然在背后“使坏”,那为什么不敢公开,自己接触到的好老师多的是,只有个别领导在帮助考书健老师打压我女儿;我又提出我和我女儿想见校长却总不被允许,方老师避而不答,并表示没有太多时间继续探讨此事,并告知文件通知为学校组织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的;我再次提出要明确知晓文件是由校长办公室主任,还是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或是上午方老师说的教务处发出,并请求提供联系号码等等;最后我还询问了发邮件信访部门反映的意见能否转达到主管领导,方老师告知可以。
对此文件,我认为:
(1)
2016年10月19日,贵校物理科学与工程学院依据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恢复了我女儿学籍;2016年10月25日我和我女儿按贵校2016年10月20日复查通知书要求接受了复查安排(有悖法律规定且违背了我和我女儿的意愿)。
(2)
2016年11月16日,贵校发文告知:
“郑敏同学及其监护人:
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2016年10月25日的处方笺并未表明您已经完全康复,并建议明确鉴定证明(沪精卫中心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302号),可进行复核鉴定,学校尊重专业医疗机构的意见。请您在2016年12月15日之前前往关机构做复核鉴定。
学校将根据复核鉴定的结论对您的复学申请作出决定,在此之前,同济大学暂不能同意您的复学申请。
同济大学
2016年12月22日”
(3)
2016年11月21日,我女儿就贵校2016年11月16日文件向贵校校长信箱(xzxx@tongji.edu.cn)发了一封电子邮件,邮件内容表明:
(邮件上)
(邮件下)
1.
我和我女儿在诉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的案件中申请重新鉴定未获鉴定机构受理,但我和我女儿将继续向有关部门申请重新鉴定,届时望贵校有关人士积极配合。
2.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我和我女儿发现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且我女儿不知她应当接受复核鉴定的法律依据为何,请求贵校有关领导告知她应当接受复核鉴定的法律依据,并提出她理应接受重新鉴定,而非复核鉴定。
3.
“ 北京安定医院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在北京地区具有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资质的医院。北京安定医院司法鉴定科成立于1983年,是从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专门机构,2006年6月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登记。司法鉴定科工作的范围包括:鉴定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和确定服刑、劳教、少管人员精神状况;鉴定各种民事案件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包括诉讼能力、遗嘱能力、抚养能力以及性自我防卫能力等;确定精神疾病与法律事件的因果关系;鉴定精神病人的伤残程度和劳动能力,为我市的精神病人进行残疾等级评定,为病人、家属、单位和律师提供咨询服务等。
依照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及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必须有公、检、法、司、监等政法机关以及劳动仲裁部门,单位的人事、劳资、保卫部门向司法鉴定科提出委托申请。北京安定医院司法鉴定科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全科共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医生5名(主任医师3人、副主任医师1人、主治医师1人),资料员2名和心理测查人员1名,此外还有兼职医生3人(其中主任医师2人,副主任医师1人)。 司法鉴定科每年鉴定200—250例,约占北京市精神病司法工作量的1/3。自成立以来,已鉴定各类案件约6000余例,为委托单位解决了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相关的问题。
电话:58303228 58303230”
依照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及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必须有公、检、法、司、监等政法机关以及劳动仲裁部门,单位的人事、劳资、保卫部门向司法鉴定科提出委托申请。北京安定医院司法鉴定科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全科共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医生5名(主任医师3人、副主任医师1人、主治医师1人),资料员2名和心理测查人员1名,此外还有兼职医生3人(其中主任医师2人,副主任医师1人)。 司法鉴定科每年鉴定200—250例,约占北京市精神病司法工作量的1/3。自成立以来,已鉴定各类案件约6000余例,为委托单位解决了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相关的问题。
电话:58303228 58303230”
故我女儿认为个人不便委托重新鉴定,请求贵校协助委托鉴定(如上北京安定医院可接受事业单位的委托鉴定)。
等等详见邮件。
(4)
2016年11月23日,贵校校长信箱(xzxx@tongji.edu.cn)答复:
“请依据专业医疗机构的意见(详见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处方笺),前往原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如鉴定机构提出适当的需求,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2016年11月25日,我联系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被告知只有公、检、法才能委托鉴定,而个人不能委托鉴定。
2016年11月28日,我女儿联系了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被告知无法进行复核鉴定,鉴定只能由法院等委托,个人或律师无法委托复核鉴定,申请复学流程应该是门诊看病、复印病史。
(5)
2016年12月9日,我将我女儿入贵校以来所受不公正待遇(包含她被休学、申请复学乃至被退学的遭遇等等),以及此次再次申请复学的事情经过制成word文档,并连同文档附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贵校校长信箱(xzxx@tongji.edu.cn)。
现2016年12月27日文件提出贵校未收到复核鉴定结论,故无法同意我女儿复学申请,对此我和我女儿认为十分荒谬:
1.
2016年10月25日我女儿接受复查后,专业医生出具处方笺:
“本人2015年9月7日出示的诊疗意见书是基于2013年2月23日—25日病史、家属提供的病史及精神检查为依据的。
目前核心问题是明确鉴定证明(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为精神分裂症),可进行复核鉴定,若明确是精神分裂症,则按大学规定处理。”
处方笺中医生确认了他在2015年9月7日出具的医学证明,即我女儿是“焦虑状态(目前情绪稳定)”,虽医生在处方笺中建议复核鉴定(口头上也告知了我们和张立勤医生,在涉及司法程序的情况下,应当申请鉴定,等等),但建议并非强制性规定,贵校2016年11月16日文件采纳该建议后,也应当只是一个建议性质的通知,而并不能强制我方执行,且我女儿在2016年11月21日对贵校2016年11月16日文件的电子邮件答复中已提出请贵校有关领导给出要求我女儿前往有关机构作复核鉴定的法律依据,但是贵校有关领导并未答复。
2.
贵校有关领导在2016年11月23日电子邮件中告知我女儿应往原鉴定机构鉴定,现原鉴定机构(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提出本鉴定机构并无复核鉴定的说法,并告知如要申请复学,应当门诊看病,复印病史。
3.
既然贵校有关领导作行政决定参考了专业医生意见,建议我女儿接受复核鉴定,现我们被告知无法进行复核鉴定,又被明确告知申请复学应是门诊看病,复印病史,那么贵校应该采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人士说法,根据此说法,贵校应以我女儿2015年9月7日的医院证明及有关体检材料(经2016年10月25日专业医生确认)作为批准我女儿复学的依据。
(6)
我和我女儿多次将我女儿遭受的不公正待遇(被某些学生欺侮、围攻乃至“被精神病”等),反映给考书健老师及相关部门等,但至今未得公正处理,望贵校相关领导在尊重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公正处理我女儿在贵校所受不公正待遇,护国法、肃党纪、正校风、扬师德,切莫再对贵校某些师生的不光彩行径包庇、纵容,乃至给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
另请贵校相关领导告知贵校2016年12月22日文件的发文人(审批人)姓名、所在部门与联系方式,以便我们直接与之沟通并讨教,切莫再利用自己的优势和权势,滥用职权,违背国家法律(对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行初字第167号行政判决、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行终529号行政判决、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行初33号行政裁定,我和我女儿认为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第一项“一、撤销被告同济大学作出的同济教〔2015〕183号《关于对郑敏同学作退学处理的决定》”属于公正判决,对判决、裁定不公之处我们正在依法维权);漠视学生合法的受教育权和百姓的利益。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做出违法通知的只是某些违法乱纪的老师或相关领导(不能代表全校师生的意愿,否则有失学校的百年声誉,有染大部分老师、学生好的品德)。
如若贵校再如此刻意为难学生及学生家属,我们在此提出抗议,如贵校相关领导认为自身行径光明磊落,望将贵校相关领导将对学生的全部处理决定及依据,附上我方发给贵校领导的邮件、材料对外公开(网络发布或邀请新闻媒体公开)。最后再次声明:对于贵校2016年12月22日文件,我方无法理解和接受,望请贵校相关领导和老师尽快依法、按规办事,批准我女儿复学,并配合我方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的工作,以恢复我女儿的声誉,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
致
礼!
郑敏父亲:郑良平
2019年也就是今年8月份,某法律工作者提出个人意见(但其亦告知不能保证其分析必然正确),建议我再和学校商谈,希望学校重新考虑我复学一事。我2019年8月发送邮件给学校再次申请复学;2019年10月邮件,电话与学校交涉,但学校工作人员表示学校不会改变态度。后某法律工作人员言谈中似提示我可再次起诉学校,但目前的情况是:在我告知某亲属不同案子应当分别诉讼后,该亲属依旧以奇怪的理由反对我再次起诉但支持我就原来的案件上诉申诉,那么我可能要自己独自对这个新案子进行诉讼。
另外交涉中2019年10月10日我给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发的邮件:
邮件(3个截图)
邮件附件4个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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