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2日星期一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部分病历及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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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病历疑点说明(非完整病历)
项目名称
疑点
起始页码(共X页)
1.住院病案首页
门诊诊断为“兴奋躁动状态”(我方不予认可),本无须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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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郑敏同学情况的说明
该《情况说明》没有提供者或调查整理者的手写签名和日期,也没有单位盖章和出具日期,内容不应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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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入院护理评估单
该评估单“入(?)院原因”写明:“因猜疑,冲动伤人2年,加重1天,总病称近4年,家属感管理困难故收治入院。”是虚假描述。送诊人贾飞老师非郑敏家属,也无郑敏监护人书面委托书,没有将郑敏送医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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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护理记录单
“护理内容”第一项载明“(2014?)-8-17  00:30  患者入室后在反复劝说下更换病衣裤,接触时称:‘我不想住院,又不是我的错,干嘛把我送进来。’22:30遵医嘱予以针剂静脉注射,以后渐入睡,睡眠好。”说明郑敏非自愿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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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护理健康宣教表(1
办理出院手续者即郑敏监护人被告知必须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才能接郑敏出院。办理日期为2014818。(其它病历中郑敏监护人签字皆在同一天相同情况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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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护理健康宣教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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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紧急观察住院知情同意书
1.送诊人贾飞老师在该知情同意书第3页“其它代理决定人签名”项目后签名,说明将郑敏送往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的行为实施人是自然人,而非单位。“其它代理决定人签名”后附有说明“其他代理人签字的,需要附有监护人委托书”,但我们并未复印到委托书。2.知情同意书中写明“对疑似患者实施诊断性治疗前,医师将尽最大可能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  如果患者不同意治疗,而医师认为不予治疗将对患者明显不利时,只有在取得负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后才会实施治疗”但郑敏在住院期间,并未被告知有拒绝治疗的权利,病历中也没有相关书面资料可以说明院方曾经获得对郑敏负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就让郑敏打针、服用药物。《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护理记录单》载明:“22:30遵医嘱予以针剂静脉注射”、《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出院记录》中载明“入院后予阿立哌唑(安律凡)2.5mg/天治疗”可作为郑敏曾被打针、服用药物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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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紧急观察住院通知书
缺页,可能为医师漏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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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入院须知
送诊人贾飞老师在该入院须知(附说明:……应附有监护人委托书)第3页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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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留院观察)办理人声明
办理住院(留院观察)的相关手续者为贾飞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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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病史
错诊。对该病情诊断和其它20148162014818期间相关诊断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与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商议其它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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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患者正式出院知情同意书(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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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自动出院协议书
7 5,且出院协议书声明:“据《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而非自愿住院的患者……”,其法律条款具体内容参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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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出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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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临时医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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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长期医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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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
……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公证书(网络诽谤,公证时部分网页已经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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